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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有哪些具體措施?

廣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具體管理辦法有哪些?第壹條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市、縣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依法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省、市、縣房產、城鄉規劃、計劃、財政等管理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三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人,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壹規劃、統壹征地、統壹開發、統壹出讓、統壹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城鎮國有土地的管理。征地工作統壹由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國土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以下簡稱供地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土地供應計劃應當包括當年擬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位置、範圍、用途、土地供應方式及可行性分析。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應報上級土地部門備案,並可向社會公布。第六條下列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壹)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征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和《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的國有土地;(三)出讓期限屆滿後由政府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四)城鎮其他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上述土地可以是未開發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平整並建有設施的土地。第七條具體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先擬定出讓方案。出讓計劃由市、縣國土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擬定,按照《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國土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標定地價、出讓方式等內容。征用、劃撥土地的有關材料應當與出讓方案同時報批。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需要自己保護,但實際問題在相關法律環節會陷入自己資料準備不足的陷阱。所以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除了積極了解相關法律外,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數據采集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