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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調研報告

2005年6月16日至6月216日,調研組壹行三人對山西省商業性地勘工作進行了調研,走訪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山西省地質勘查局、山西省煤田地質局、中國冶金第三勘查局、山西省地質勘查局217隊、大同市國土資源局,並與政府部門、國有地勘單位和基層礦務局進行了座談。現將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壹、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基本情況

山西是中國的資源大省,尤其是煤、鐵、鋁土礦、銅等資源豐富。

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和資源的需求急劇增加。在法律、政策和市場的引導下,商業性礦產勘查主體和投資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地勘單位的技術優勢得到更好發揮,其職能可以擴展到全社會的多個領域。本省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處於“火”的狀態。

(A)勘探投資總額增加。

2000年以來,全省勘查總投資59098萬元,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資15965萬元,占勘查總投資的27.02%(其中國家礦產資源補償項目1370萬元,占2.32%;財政部門及其他渠道投入53113200元,占比8.98%;省級礦產資源補償項目9284萬元,占1571%),社會資金投入43133萬元,占勘查總投資的72.98%。

(二)社會資本投資呈現強勁趨勢。

社會資金投入礦產勘查,成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的主體。尤為可喜的是,國有大型礦山企業投資熱情啟動,社會資本投入大幅增加。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分析,2000年以來,全省有效勘查投入為* * * 219722400元,如表1所示。

表1山西省勘探資金投入及構成

各類社會資金的投入實現了投資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並呈進壹步發展的趨勢,為山西省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註入了新的活力。

(三)本省勘查項目登記

自2000年國土資源廳成立以來,* * *共登記勘查項目1192個,其中新設681個(占57.13%),變更129個(占10.82%),延續20年。按工作程度分,調查961 (80.62%),詳細調查159 (13.34%),探索72 (6.04%)。按礦產分,能源163(占13.67%),黑色572(占47.99%),貴金屬115(占9.55%),非金屬176(占65438+)。全省有效期內探礦權348個,其中煤礦84個(占24.14%),鐵礦152個(占43.68%),鋁土礦33個(占9.48%),銅礦14個(占4.02%),金礦25個(占7%)。從上面可以看出幾個特點:新註冊項目多;普查項目多;有許多煤和鐵的勘探項目;體現了本省優勢資源和市場需求的特點。

(四)勘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市場化投資和加大投入,取得了良好的找礦效果,探明了壹批礦產儲量,發現了壹批礦產地。例如,隨著煤炭需求的急劇增加,煤炭價格上漲,刺激了煤炭勘探。各大礦務局可供開發的資源日益緊缺,紛紛申請煤炭探礦權,為礦山尋找接替資源和開采儲備基地。2004年,僅晉城礦務局就投入5000萬元進行煤田地質勘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國家和山西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對鋁土礦的開采,為山西鋁工業的發展提供了資源保障,取得了明顯成效。五臺天河和寧武寬草坪兩個鋁土礦床的發現,使晉北鋁廠成為山西經濟發展的壹大亮點。2004年,在興縣和寶德發現了兩個大型鋁土礦床,為山西鋁工業的發展提供了資源。

山西省地勘局在中條山銅礦區外圍開展找礦工作,投入資金750萬元,其中中央投入65438+70萬元,國家投入265438+72萬元,山西省投入72萬元。通過勘探,發現了厚度大、品位豐富的新型銅礦,為壹個開發多年、資源幾近枯竭的老礦山解決後備資源提供了前景。

二、探礦權的轉讓和管理

(壹)探礦權出讓已全面實行“招、拍、掛”

山西省各類礦產探礦權以“招拍掛”方式出讓,這是山西省礦業權運作的壹個重要特點。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自2000年成立以來,共受理探礦權申請2549件,頒發勘查許可證1192份,登記面積9706平方公裏,占全省的1/15。* * *收取探礦權使用費23211.22萬元,采礦權出讓金14089.9萬元。

至2005年5月,全省* * *公開出讓探礦權66宗,其中市國土局出讓55宗,省廳交易中心出讓11宗,* * *價格180003元,其中拍賣33宗,價格158590元;掛牌32宗,價格654.38+0885萬元;協議成交1箱,價格258萬元。在出讓的探礦權中,以鐵礦為主,已出讓小型鐵礦勘查56宗,占84.85%。

2002年以前,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實行探礦權申請登記行政審批。2002年初,開展了礦業權公開轉讓試點工作。同年5月,省政府發文規定,全省建築石材采礦權全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同年6月,14《平順縣安平溝鐵礦調查》探礦權在長治市平順縣首次掛牌出讓,出讓金20萬元。2003年7月4日,省政府發布了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164,發布《山西省礦業權公開出讓暫行規定》。2004年5月22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發布了《山西省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實施細則(試行)》。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後,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拍賣大中型礦產勘查,鐵、鋁等小型礦床委托市縣拍賣。出讓探礦權的運行機制,政府出資的探礦權、采礦權留在省國土資源廳(科技館名下),地勘單位通過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地勘單位不能出讓探礦權。省政府決定,針對山西煤炭資源賦存特點,“煤礦探礦權視同采礦權”,煤礦探礦權價格按采礦權價格計算,壹旦到位,其他礦種可按其執行。1噸煤的探礦權價格從2.14元漲到8元。價格為654.38+00萬元,投標人壹次性支付;6年還清5000萬以上,首次不低於1/6。省國土資源廳也因為違規和炒作,決定今後不再委托“招、拍、掛”。曾經有壹個鐵礦石探礦權,底價50萬,起拍價40萬,最後卻以2900萬競得;壹個采礦權底價300萬,拍賣9000萬。臨汾縣塔爾山某礦3萬噸,賣340萬(省廳認為每噸拍4 ~ 5元就夠了),實際上已經失控了。

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介紹,省政府和國土資源廳高度重視加強商業性礦產勘查和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國土資源廳成立後,計劃勘查項目的管理權首先從省計委轉移到國土資源廳,負責項目計劃的運作、項目庫的建立、專家論證的組織等。省政府每年從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安排654.38+05萬至2000萬元用於安排勘查項目,50萬元以上項目組織招標。獲獎項目按進度分三期分配。共有47個項目,其中壹些尚未實施。

為加強地質找礦,增加儲量,緩解資源短缺,2005年6月,省委常委會決定建立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今後三年從礦業權價款中拿出3億元(每年6543.8億元),開展基礎性、公益性勘查、急需礦產勘查、重要礦產勘查、危機礦山勘查、調整產業結構急需礦產勘查、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勘查。礦業權轉讓後,扣除國家投入溢價後的實現收益比例為:煤礦、省、市、縣、地勘單位分別為6: 2: 1: 1,其他礦種為4: 2: 2: 2。這樣的政策法規出臺後,地勘單位得到了壹定程度的安慰,表示壹定程度上接受了,覺得體現了地勘單位的勞動價值。

(2)大量小鐵礦轉讓探礦權,實際上是以采代探的群采。

小型鐵礦探礦權拍賣實際上是采礦,形成了集團化采礦的趨勢。2005年2月,忻州市國土局受省廳委托舉行第二次拍賣,* * *拍賣10探礦權,出讓金5420萬元。礦區位於樊氏、代縣、河曲、神池、五臺縣,有9個鐵礦,1高嶺土和* * * 365438+。本次拍賣規模較大,有158家單位的600人參與拍賣。

大同市國土局出讓“兩權”收入近6543.8+0.9億元。這個城市的有償勘探項目主要是鐵礦。區內鞍山式鐵礦資源不豐富,礦體呈透鏡狀,品位不均,剝采比大。由於鐵礦石價格上漲(1噸鐵礦石售價420 ~ 430元),市場容量很大,溫州、唐山、北京、東北等地的私營業主爭相投資。1平方公裏的面積售價為1.56 ~ 1.79萬元。這些私人業主拿到探礦權後,聘請地質隊的技術人員(還有退休人員)指導,並“編”出壹份報告,也就是礦。市國土局分管礦政的領導認為,這種鐵礦可以轉為采礦權,或者取得探礦權半年後直接轉為采礦權。靈丘縣有鐵礦山企業10家,其中24家正在上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進行勘查、轉產和開采,探礦企業16家,石莊鐵礦等7個礦區44個礦業權已上報出讓。據報道,天鎮縣政府鼓勵牧羊人上山尋找鐵礦。發現線索後向政府舉報,政府據此拍賣探礦權。這樣,政府、業主、勘探者都“滿意”了。壹是政府部門獲得了利益(據說探礦權拍賣價70%由市縣政府保管,30%上交省裏),業主快速致富,亂挖亂挖,不承擔復墾和環境治理的責任。地質學家“紙上談兵”,不從事實際的勘探工作,而是利用壹些舊資料編寫報告,創收。誰關心資源開發的可行性和合理規劃,以及開采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只考慮眼前利益的後果會很嚴重。

(3)國有地勘單位在競爭激烈的地勘市場中處於劣勢。

省政府決定所有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招拍掛”經營,包括“空白地”。但由於經濟實力較差,國有地勘單位在探礦權市場競爭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這也是地勘單位與主管部門認識上的矛盾。探礦權“價格”按礦業權“價格”計算後,國有地勘單位沒有資金實力。

省地勘局未能通過申請審批獲得新的探礦權。該局下屬各單位現擁有67個探礦權,其中10個在外省取得。從2001開始,* * *已經轉讓了5個探礦權,收益949萬元。目前該局持有的探礦權很多都是多年前持有的股票,實際投入很少。有的以少量的投入維持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使探礦權得以延續和保留。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檢查,很多探礦權都會被取消。

目前省煤田地質局並不擁有探礦權,國家出資的各類項目探礦權在省國土資源廳,該局也是屬地化的,影響了該局申請中央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前提是申請人必須擁有探礦權),也影響了地勘單位“空白地帶”和勘探遠處景區的積極性。

因為冶金勘探三局沒有屬地化,所以探礦權主要是國土部取得,比屬地化單位好。只要拿到項目,采礦權就在自己手裏,收費低。省國土資源廳對此也有意見。

目前由於探礦權“招拍掛”的不正當競爭,申請探礦權需要在項目所在城市簽署意見。地方保護主義和各級行政權力的幹預造成了壹些負面影響。地勘單位有好的找礦線索和發現,因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不願意登記新的探礦權。

壹方面,國有地勘單位在探礦權招標、拍賣、拍賣的競爭中處於劣勢,另壹方面,其手中已有的探礦權得不到保護。近期為了生存,探礦權資產轉讓是主要政績之壹,甚至有的省地勘局領導把探礦權經營當成“產業”。地勘單位內部管理體制和資本運作機制不改變,轉讓收入很快就會被吃光。國有地勘單位擁有多個探礦權,受資金限制無法開展實際勘查工作,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影響自身發展。

三。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簡介

(壹)團隊的基本情況

山西省現有地勘單位72家,從業人員2萬余人,形成了以省地勘局、省煤田地質局、中冶勘查三局、山西地質建材總隊等國有地勘單位隊伍為主,地方化工、煤炭等國有礦山企業勘探隊伍和民營地勘單位為輔的地勘隊伍格局。其中,中國第三冶金勘探局和建材總隊不屬地化,屬地化的地勘單位工作基本是“各自為戰”。省級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行使采礦權管理權。近年來,礦產品市場的蓬勃發展帶動了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的發展,社會資金紛紛湧入礦業市場。發揮了地勘單位地質勘查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優勢,收入大幅增長(其實大部分是“兼職”收入,受政府和社會投入制約),促進了產業發展和收入增加,工作生活條件也有了很大改善,比本地化有了很大發展。

(2)商業礦產勘探

省內三大國有地勘單位直接投入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的資金非常有限。據介紹,省地勘局每年僅投入500萬元左右,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財政及資源補償項目和市場項目收入;煤田地質局不擁有采礦權,其商業勘探是壹個市場項目。冶金第三勘查局的情況稍好,因為主要來自中央項目,探礦權在自己手裏,但市場項目收入也逐年增加。

2004年,省地勘局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總投資近6543.8億元,其中社會資金占80%以上。大同市17 ~ 1999最困難時期,每年礦產勘查投入僅70 ~ 80萬元,1999無礦產勘查項目。2004年礦產勘查完成654.38億元。

省煤田地質局,截至2004年,中央財政項目7個,投資91.8萬元,占礦產勘查投資的2.6%;地方財政項目15個,投資16.79億元,占礦產勘查投資的4.8%;對外承包社會資本項目32549萬元,占礦產勘查投資額的92.6%。全球開工鉆機65,438+000臺,歷史罕見。

中國冶金地質勘查工程總局三局2004年總收入65438+3500萬元,礦產勘查投資3050萬元,預計2005年達到5000萬元。2005年,預計商業性地勘市場項目收入將達到總收入的60%。

(三)團隊結構調整

地勘單位的結構調整則截然不同:

煤田地質局基本沒有明顯進展。

團隊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從1994開始,現已基本實現產業優化,主副分離,內部事務和企業管理分離。設置壹院(地勘院)、四公司(巖土、礦業、土地信息、物業)的管理架構,打好企業管理基礎。

地勘局根據自身特點進行改革,開始分區域調整隊伍和產業結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山西省地勘局在晉中有四個地勘單位,即原215隊,支柱產業以地質礦產勘查為主;原216隊地質礦產勘查與礦業開發並重;原區域地質調查隊主要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原第三勘探院從事水井施工、環境監測、災害評估、工程勘探等行業。為適應新形勢,推進地勘單位深化改革,重組分散資源集約規模,該局決定合並同壹地區的4個單位,重組山西省地勘局第三勘查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壹、合並前各單位基本情況如表2所示。

表2 1999中單位基本信息

二是第三勘探院兼並重組後的運營。

截至2004年底,* *在職職工1423人,離退休職工1129人;在職技術人員489人,其中教授5人,高級職稱88人,中級職稱204人,初級職稱192人。15個部門,16個二級事業單位,2個物業服務部門。固定資產凈值3273.07萬元,其中經營性資產1668100萬元。各種儀器設備905臺套。主要從事地質礦產評價、地質災害調查與防治、石油勘探、水井施工等行業。具有綜合工程勘察、施工、建井、測繪、對外經營和勞務輸出資質,並通過了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並購重組五年來主要經濟指標見表3。

表3 2000-2004年主要經濟指標壹覽表單位:萬元。

重組後,新三勘院不斷建立和完善組織架構,努力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努力改善基地環境,實現了原單位之間的優勢互補。具體做法如下:

1通過轉換經營機制,進壹步放開搞活輔業單位。

兼並重組之初,對二級業務單元進行了重組和劃分,本著宏觀調控、微觀放開的原則,進壹步轉換經營機制。在具體操作中,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四自”經營模式。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與三個勘探院完全分離,費用獨立核算。通過把下達指標任務與深化分配制度結合起來,進壹步簡政放權,加強檢查考核來約束。同時,根據二級單位性質的不同,分為自主經營、補貼經營、委托經營三種。

2.進壹步調整工業經濟結構。

兼並重組五年來,三勘院把產業結構調整放在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立了“加強地質勘探,擴大礦業開發,積極勘探建設,多種經營”的產業發展思路。壹是依靠科技進步和精良的技術裝備,緊緊抓住建設山西新能源基地的機遇,不斷加大地勘行業的市場開拓力度。二是堅持轉型與挖潛相結合,工程勘察建設的觸角不斷向相關領域延伸,逐步形成工程設計、勘察、施工、檢測、監理、咨詢服務壹體化的優勢格局。第三,根據市場和資源條件,實施礦業開發。第四,不斷提高液壓環境產業的技術含量,實現以技術帶效益,以實力促發展的良性循環。五是發揮基地優勢。目前,三勘院已形成了以礦業開發為主,地質勘探和基礎建設為兩翼,水井建設、油井建設、工程勘探、災害評估與治理、實驗測試並舉,以機修、物資供應、醫藥衛生等多元化經營為補充的優勢產業格局。

3.著力改善員工生產生活條件。

隨著效益的逐年增加,員工人均收入也在逐年增加。在崗職工人均收入從2000年的5189元增加到2004年的13976元。同時,醫院千方百計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逐年加大,進壹步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四。有關問題的討論和建議

(1)關於探礦權有償取得和管理相關問題的討論和建議。

新形勢下探礦權有償取得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中的新問題,涉及法律、制度、體系建設。

1.應該停止對勘探權的投機。

隨著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以及礦產資源供需關系的緊張,礦產資源價格不斷上漲,迎來了礦產資源投資開發的火爆局面。不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宏觀約束,竭力從探礦權、采礦權的市場化運作中獲取高額利益,導致國有資源資產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流失。如果不加以制止和糾正,礦產資源就不能得到可持續的開發和利用。

目前,壹些地方政府提出政府要“管住資源”,全面控制探礦權、采礦權;有的建議所有探礦權轉讓都要“招拍掛”,探礦權人依法可以轉讓的項目也要由政府各大部門“招拍掛”;有的不按礦業權管理劃分權限,委托市縣“招、拍、掛”,發現違規炒作,就開始制止;有的提出探礦權價格按礦業權價格計算,使“以采代探”合法化;政府拍賣鐵礦探礦權,壹個縣賣幾十個。礦主低價獲得探礦權進行開采,政府獲得高額利潤。礦主掠奪,不顧資源合理利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這壹切的深層原因是利益驅動。第壹,政府是以拍賣大量探礦權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控制資源”,還是以宏觀調控、依法管理、做好服務為目的。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由地方政府出售,收益如何分配和管理,如何體現國家所有權;二是勘探階段是高風險工作,資源儲量具有不確定性。即使山西煤礦地質條件相對穩定,但不同勘探階段風險也不同。如果項目具有較高的勘探程度,是否可以直接轉讓采礦權,該規定是否使“以采代探”合法化;第三,探礦是投資者的壹個資本投資階段。壹個投資者在沒有探明資源儲量之前,就提前向政府繳納大量的資源費,這合理嗎?四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的勘查項目,某地勘單位中標,但不能取得探礦權。這個探礦權放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壹個事業單位或者它的直屬事業單位。那麽誰能按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呢?或者只要權益沒有義務。地勘單位在取得探礦權前先支付探礦權“價格”是否合理?

2 .進壹步規範礦業權轉讓和管理。

國土資源部要總結《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頒布以來的市場運行情況。大同國土局領導認為,應該討論“招拍掛”政策。總結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重大問題應與有關部門協商,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執行。這些問題包括:如何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下規範礦業權的管理行為;礦業權有償轉讓的管理權限(避免越權和任意放權);礦業權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礦業權轉讓“價格”的確定與評估:礦業權有償轉讓收益的處置和使用原則(保護國有資源資產的合理使用,避免流失);如何進壹步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要理順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權責。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晉國土資發〔2002〕6號)決定,自2002年6月65438+10月21日起,除國家計劃勘查項目、省計劃勘查項目和國有地質勘查單位使用地質勘查費的勘查項目外,其他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並頒發勘查許可證的項目,探礦權申請人應先持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向勘查區塊所在地提出申請。經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後,再次向辦公室提出申請。但國有地勘單位認為,這樣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和不平等競爭,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阻礙了勘查工作的開展。現在有些縣成立了資源分配委員會,縣長當主任,項目書記點頭。無論是新申請的項目,還是找礦前景好的項目,都要招、拍、掛。而資質高、信息量大的國有地勘單位無法競爭探礦權,原有的探礦權就會喪失,連以前的成果也不會保留。

各級礦管局要加強網絡建設,探礦權采礦權管理中有關事項的審核、核實、查找只需向有權限的壹級管理機關報告,需要上下級協調的,由管理機關通過內部程序解決,無需相關人員在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之間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