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件,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將房屋轉租的,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