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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條(合同法),224條怎麽判?

妳好,很高興回答妳的問題。

判斷方法:《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13條的適用範圍是:(1)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民事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原則訂立的民事合同。

如果妳覺得合適,請接受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