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的增值稅稅率適用於租賃有形動產;
不動產租賃,增值稅稅率為11%。同時,對於16年5月前取得的不動產租賃,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9)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出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