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將辦理居住證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登記暫住半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居住滿1年,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登記站辦理簽註手續,每年簽註手續不收費。半年內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恢復居住證使用功能;半年以上申請新簽註,需要重新辦理暫住登記,恢復居住證還要等半年。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登記站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交本人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和暫住登記證明,並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壹: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下列材料之壹: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產權證、房屋出租人或用人單位出具的購房合同或住宿證明等。;
(3)出勤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壹:學生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等。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參考資料:
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