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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築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 和《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依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產品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劑和摻合料按需要混合而成,經計量和攪拌後在攪拌站(廠)銷售,並在規定時間內由運輸車輛運送到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於建築工程的各種砂漿混合物,分為幹混砂漿和濕混砂漿。

本規定所稱幹混砂漿,是指在專業工廠按壹定比例混合,並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與水或支持液混合,經幹燥、過篩的骨料、水泥和根據其性能確定的各種材料的幹混混合物。

本規定所稱濕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細骨料、外加劑、水以及根據其性能確定的各種材料制成的濕拌混合料,按壹定比例集中計量攪拌後,由攪拌車運至使用地點,儲存在專用容器內,並在規定時間內用完。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和備案管理,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及時收集和發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價格信息和工程定額。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工作。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減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車和混凝土泵車的公路規費。

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違法行為,公安、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車和混凝土泵車發放專用車輛通行證。第六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規劃應當包括規劃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各地區的規劃布局,土地利用和生產規模的控制,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效果,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第八條政府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以下項目:

(壹)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

(二)預拌砂漿使用示範工程。

(三)利用建築垃圾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四)其他有利於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提高和使用的項目。第二章企業資質和備案管理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規劃,經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評手續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手續。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生產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出租給他人使用。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第十二條商事登記所在地不在本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符合質量和生態環境的有關規定,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