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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壹、銀監會關於貸款重組的規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七年七月三日

貸款風險分類指南

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改善信貸管理,科學評價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等級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條貸款分類應實現以下目標:

(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1)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2)時效性原則。分類結果應根據借款人經營等情況的變化適時動態調整。

(3)重要性原則。對於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應根據本指引第五條中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

(4)謹慎性原則。對於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當降低分類級別。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充分理由懷疑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註意:雖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落實了保障,也可能造成壹定的損失。

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落實擔保,也壹定會造成重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了壹切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小部分。

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2)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3)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5)貸款擔保。

(六)償還貸款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

第七條貸款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為核心,以借款人正常經營收入為主要還款來源,以貸款擔保為次要還款來源。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現金流、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客戶的信用評級不能代替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第八條自然人貸款、小企業貸款等零售貸款主要根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和農村小微企業的貸款可以按照信用等級和擔保情況進行分類。

第九條同壹筆貸款不得拆分分類。

第十條下列貸款至少應劃分為關註類貸款:

(1)雖未逾期本息,但借款人涉嫌以合並、重組、分立等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2)借新還舊,或以其他融資方式還款。

(3)改變貸款用途。

(4)本金或利息逾期。

(5)同壹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放貸款。

第十壹條下列貸款至少應劃分為子類別:

(壹)逾期(包括展期)超過壹定期限的,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2)借款人以合並、分立等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利息逾期。

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至少應歸類為轉貸款。

重組貸款是指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償還,銀行調整借款合同還款條款的貸款。

如果重組後的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償還貸款,至少應列為可疑。

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提高重組貸款的分類等級。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貸款進行分類。

二。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及政策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與所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對接: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南

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提高信貸管理水平,科學評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貸資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對貸款進行分類,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擴展數據:

非現金資產的收繳和債轉股制度;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來看,收轉階段的關鍵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經過法律部門的審查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核實,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範圍內,手續是否完備。

2.非現金資產價值和債轉股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水平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托收政策和上級行的批準,程序是授權和非授權托收、受讓等。

3.目前主要風險有:壹是基層行缺乏紀律觀念,在收轉上盲目決策,草率承諾,無計劃執行,超越審批權限等。

負債心理與權錢交易的不正之風。

二是手續和權證的缺失,加大了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收回的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優惠,往往與資產實際價值偏差較大,損失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暴露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