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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附件

1.《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解讀

2 .機車車輛報廢和大、中型破碎情況

3.鐵路交通事故檔案目錄。鐵路交通事故的認定

5.鐵路交通事故概況(設備故障)(安監報告1)

6 .鐵路交通事故處理報告(安全監察報告2)

7.鐵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表(安監報告3)《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解讀

1.機車車輛:包括鐵路機車、客車、貨車、動車、動車組和各種自行式專用設備。

自行式專用設備:指在鐵路營業線上運行的軌道車和鐵路施工、養護專用車輛(包括軌道起重機、架橋機、鋪軌機、接觸網車、放線車、養護車、大型養路機械等。).

2.列車:指由機車和規定的列車標誌編織、懸掛而成的列車。單機和自行車輪的專用設備,雖不完全具備列車條件,也應按列車辦理。

旅客列車:指旅客列車(包括動車組)、客車處理的空車車底和其他列車。

貨物列車:指除旅客列車以外的其他列車。

除非另有通知,軍用列車視為貨運列車。

列車與其他調車機車和車輛相撞時發生的事故稱為列車事故。列車在站內以調車方式脫離或切換時發生事故,定為調車事故。

旅客列車事故定義為旅客列車或旅客列車摘掛機車後的列車,貨物列車與機車碰撞造成的事故,旅客列車摘掛中途站(包括摘掛機車)或變道的事故。

區間調車作業、鐵道車輛滑入區間、沖突或脫軌事故時,判定為列車事故。如果在閉塞區域的調車作業中發生事故,則判定為調車事故發生。

3.運行過程:指鐵路機車車輛運行的全過程,包括其運行過程中的停車狀態。

4.行人:指行走或停留在鐵路線路上的自然人(包括鐵路經營者)。

5.其他障礙物:指侵入鐵路限界和線路,影響鐵路行車的動態和靜態物體。

6.碰撞:是指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等障礙物發生碰撞、碰撞、碾壓,造成人員傷亡和設備設施損壞。

7.沖突:指列車、機車車輛和輕型車輛、設備設施(如車庫、站臺、停車站等)之間的碰撞。),導致機車車輛、輕型車輛、設備設施損壞。

如果在列車運行中由於人為疏忽或設備不良造成車輛碾壓或損壞,或者在調車作業中由於人為疏忽或設備不良造成車輛碾壓或損壞,也認為是沖突論。

因機車車輛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或碾壓時,應認定為碰撞事故,並根據後果確定事故等級。

8.脫軌:是指機車車輛車輪從軌面上脫落(包括脫軌後自行恢復),或輪緣頂部高於軌面(運營需要除外)。

只要每輛車(站臺)脫軌1輪,就按1輛車(站臺)計算。

9.列車火災:指列車火災造成機車、車輛損壞,影響行車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人員傷亡、貨物、行李燃燒等。

10.列車爆炸:是指機車車輛在運行中發生爆炸,造成其設備損壞,墻板和車體變形或出現孔洞,影響正常運行。

11.正線:指連接車站並直接穿入或延伸入車站的線路。

12.繁忙幹線:指京哈(不含神山線)、京滬、京廣、京九(含廣深段)、隴海、滬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線路和客運專線。

繁忙幹線單線:指連接繁忙幹線的聯絡線。

13.其他線路:指繁忙幹線以外的線路。

新交付線路的分類應在交付時公布。

連接不同等級線路的車站發生事故時,應計為繁忙幹線。

14.鐵路行車中斷:是指無論事故發生在區段還是車站,鐵路單線、雙線區段或雙線區段的壹條線路不能運行。列車停運時間為事故發生時(列車火災或爆炸從停車時算起)至客貨列車恢復原牽引方式時止。

如果列車能通過站內其他線路,並返回原正線進入區段,則不算中斷。

施工封鎖區發生沖突或脫軌時的交通中斷時間,從事故發生前原計劃開放的時間起計算。

15.晚點列車是指列車停在區段內;乘火車在車站停留;列車在始發站或停車站晚點發車,運行中超過計劃時間(局內)或調度員規定的時間;列車停運、合並和預訂。

16.旅客列車接車:指旅客列車中交織的車輛因碰撞、脫軌、火災、爆炸、碰撞等原因不能運行,必須在途中接車(不包括始發站和終點站)。

17.占用區:指已進入(1)區的列車。(2)區間已被列車占用(包括在允許時間內未收回的出站和追蹤調車憑證)。(3)閉塞區段(鐵路技術管理規定第265、302、310條情況除外)。(4)區段內有機車、施工車輛停留或潛行。火車離開後偷偷溜進來的也算。(5)進入正線的列車發出,區間道岔開至岔線。(6)鄰線已進入區段內禁止會車的列車。

當列車前端越過出站信號機或警示牌時,計票。

辦理跨界調車後,列車不辦理註銷手續或辦理列車閉塞手續,憑此調車程序駛出,也算本項。

18.占用線:指已在站內辦理的線路、機車車輛停放的線路或已閉塞的線路。

當列車前端跨越進站信號機或車站界標時,構成“列車與被占線連接”。按照《鐵路技術管理條例》第二百八十三條辦理的列車除外。

19.未準備好路線:

進路:指(1)停列車時,從進站信號機到警示牌或出站信號機計算到接車線終點的線路有效長度的壹段線路。(2)列車發車時,從列車前端到相對停車信號或車站界標的壹段線路。(3)通過歷年時,為線路兩端停止信號或車站界標之間的壹段線路。

進路未準備好:指(1)進路道岔未拉、拉錯、臨時拉錯或轉錯。(2)引道上有輕型車輛(包括拖車)、小型汽車及其他能引起脫軌的障礙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車輛)。(3)鄰線機車、車輛穿越警告標誌。(四)違反《鐵路技術管理條例》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禁止辦理反向同時取車和同向同時取送車。(5)超限列車(包括貨物車輛超限的列車)和旅客列車因錯誤處理進入非固定軌道。

進入被停止或通過的列車,列車的前端進入車站(進路)信號或車站界標以及列車的發車均計算在內。

在有進路信號的車站分段接發列車時,應按分段計算。如果每個路段都發生,那麽每個路段就會發生1起事故;如果壹次準備的整條路線是壹條路線,則確定1起事故。

如果信號聯鎖條件錯誤或有關人員違章操作,導致信號顯示錯誤升級或強行打開信號,造成列車晚點或列車壹直按錯誤顯示信號運行,雖未造成後果,但屬於事故。

20.未辦理或錯誤辦理閉塞列車:指未與鄰站、線站、場辦理閉塞手續,或閉塞間隔與列車運行間隔不壹致的列車。列車前端跨越出站信號機(包括線路通過的信號機)或警告標誌。旅客列車,雖然錯閉塞區間與列車運行區間壹致,但也按本項討論。

無調度命令,擅自變更或錯誤管理列車進路,也視為此項。

在站界外調車未按規定辦理手續時,也應按本項討論。

21.列車搶行信號或穿越警告標誌:指列車前端任何部位穿越地面的固定信號所顯示的停止信號;也是在被停列車越過到發線末端警告標誌時統計,以計算線路有效長度或在線路脫軌器(指用於分隔接發列車的脫軌器)上滾動。復線區段反方向運行,列車沖入車站地標,也按本項討論。

在制動距離內,由於誤操作、誤處理或設備維修等原因,臨時改變信號顯示、關閉信號或臨時熄滅燈光,導致列車發出搶行信號的,無論聯鎖條件是否解鎖,也應考慮此項。

當信號在制動距離內自動關閉或臨時關閉時,如果進路聯鎖條件未解鎖,列車搶發信號時,不按本項。

22.機車車輛滑入區間或車站:指機車車輛以停止信號或車站界標為界從車站滑入區間或從區間或專用線滑入車站,停留在區間支線的機車車輛滑入正線並越過警告標誌,也視為本項。

23.斷軸:機車車輛壹出區間,壹出廠,壹離開固定停放地點,就要清點。列車中的車輛是在運行、停留或啟動、到站檢查時發現的。

24.關閉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角塞門:列車前端通過出口信號或警告標誌。

雙管送風的列車因風管接錯而送出車外,視為此項。

25.電力機車和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域:是指電力機車和動車組帶電不低頭進入接觸網區域。

26.發生碰撞、脫軌的機車車輛納入列車運行,不進行檢查鑒定:未按規定通知或檢查納入列車的,視為本項。

27.自行式設備:不用貨車,可以用自己的輪對在鐵路上運行,但必須按貨物向鐵路辦理托運手續的機械設備。包括並入列車的自推進專用設備、無焰返回機車等。

28.無派工單施工、超範圍施工、超範圍維修作業:包括未按規定到車站登記的施工維修作業、施工現場前的超範圍準備、未按規定施工維修作業進行的作業,均以本項為準。

29.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致列車超速運行:列車運行監控裝置未輸入或錯誤輸入限速指令,機車出庫後司機未收到線路限速指令,導致列車超過規定限速,應視為本項。

30.擠壓道岔:是指車輪擠壓過或碾壓過道岔。

31.列車因錯誤處理或未及時處理信號而停車:(1)列車因處理不及時、忘記處理信號或錯誤處理信號而停在站外或站內;(2)禁止同時接車,或同時接入站內列車,使兩列車誤停站外;(3)接發人員未能及時或錯誤顯示手勢信號,使列車停車。

32.火車證辦理錯誤或列車發車延誤:指與鄰站辦理了閉塞手續,但火車證未交、錯交、未取、錯取、漏填或錯填;自動閉塞、自動站間閉塞、半自動閉塞區段不開出站(進路)信號或延誤列車的發車。

行駛證交給司機或列車長出示司機信號後(車站直接啟動時對啟動員顯示手信號後),如果發現行駛證有誤,也按錯誤處理。

填行駛證,錯了,漏了電話記錄號,車次,區間,地點,照此論。

自動閉塞、自動站間閉塞、半自動閉塞區段不開出口(進路)信號,列車起停時不跨越信號或警示牌,視為壹般D級事故。穿越封閉的停止信號或警告標誌時,視為壹般C級事故。

33.調車作業碰撞脫軌器、防護信號或防護信號未解除的列車;

脫軌裝置:指固定式脫軌裝置和移動式脫軌裝置。

防護信號:指防護施工、裝卸、機車車輛維修作業的固定信號或移動信號。

機車車輛壹撞上或滾上脫軌器或保護信號,就要計數。對於有停車信號的車輛,如果遇到車鉤和動車沒有解除保護信號,則按本項考慮。

34.施工、維修、清掃設備延誤列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施工時間的,必須提前告知車站值班員和列車調度員,列車調度員認可(發出調度命令)後,列車延誤時不發生事故。

施工、維修、清洗設備人員避讓不及時,導致列車停車,依據此理論。

35.濫用緊急制動閥延誤列車:指違反《鐵路技術管理規定》第271條第4款使用緊急制動閥。

36.區間內起步、行駛、停車、誤通過或誤通過:

擅自發車:是指車站發車人員未確認出站信號,運營列車員未從發車人員處獲得發車指示信號,車站發車人員未確認運營列車員司機信號直接啟動列車。

擅自開車:指司機在沒有得到車站發車人員或運營列車員發出的發車信號的情況下開車。

擅自停車:指正常情況下不停車。

誤通過:指應停車而誤通過的旅客列車(不包括列車調度員根據列車運行情況臨時調整、變更的列車)。

37.不正確操縱和使用行車設備延誤列車:是指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延誤列車,或使用不當造成機車車輛和其他行車設備損壞延誤列車。

38.列車與輕型車輛、汽車、工程機械、機具、防護欄等設備設施或路面材料、坍塌體、落石等發生碰撞時,算作刮擦、撞擊或碾壓。

手推車:指人工操作車、檢查車、梯子車等。

路面材料:指鐵軌、道碴、枕木、道口鋪面等。

施工機械:指起道機、搗固機、螺栓緊固機、彎軌機、撞軌機、切軌機、軌縫調整機、移軌機等。

機器和工具:指施工和維修作業中使用的動力扳手和撬棍。

列車運行過程中的道碴碰撞不會造成機車和車輛的損壞或人員傷亡,因此此項不予考慮。

39.應安裝列車尾部裝置,而不是出站列車:如有規定或調度命令,則不考慮此項。

40.行李郵件裝卸作業延誤列車:是指裝卸作業中因組織不當造成列車延誤,包括超載、偏載、超限或機動車(含平板車)超限、墜入軌道、沖過水平過道等。

41.勞動者傷亡:是指在鐵路交通相關作業過程中發生的,與企業管理、作業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有關的,違背勞動者意願的人身傷害,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42.作業過程:是指作業人員在自己的崗位或領導臨時指派的崗位上,在工作時間內從事鐵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離職、復工、下班離崗、退休等勞動者。,且未離開其工作場所,則視為操作過程。

工作時間:原則上以現有的各種輪班制度、乘務交路規定的工作時間和鐵路綜合工時制度為基礎。不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但因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臨時占用的,也視為工作時間。

43.因事故傷害損失的工作日:指操作人員在事故中因傷殘、死亡而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以工作日計量。“因意外傷害損失的工作日”不同於實際的休假天數。確定某次傷害因意外傷害損失工作日數的具體數值,應以《因意外傷害損失工作日數標準》GB/T15499-1995為標準進行核對。

44.職工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疾或部分器官嚴重損傷,導致人體長期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重大喪失的傷害。根據《因意外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因意外傷害或與傷害部位和程度相對應的多次傷害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300個工作日的,為重傷。本標準沒有規定的,按實際休假天數確定;實際休假天數超過299天的,按299天計算;如果每個受傷部分的計算值超過6000天,則應計為6000天。如果操作人員死亡,因事故損失的工作日數將計為6000個工作日。

45.急性工業中毒事故:是指大量生產性毒物壹次或短時間內通過人體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進入體內,引起人體短時間內的病理變化,導致工作中斷,需要緊急救治甚至死亡的事故。中毒程度通常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中毒。根據有關規定,凡住院治療的急性工業中毒,均應按重傷進行報告、統計和處理。

46.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指輕傷發展為重傷,重傷發展為死亡,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情況。

47.經營者:是指所有參與鐵路交通相關經營的從業人員,包括參加過鐵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與鐵路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48.職業禁忌癥:指某項工作因其特殊性而限制了可能對員工造成事故的疾病的範圍。例如機車乘務員的視力喪失;電工、架子工恐高、高血壓;高血壓、心臟病是巡線工、調車人員的職業禁忌癥。

49.事故責任待定:指事故原因和責任尚未查明,需要確定的情況。事故數量暫按發生當月統計。如果最終確定為非責任事故,就改。

50.失蹤人員:指發生事故後,屍體找不到的情況,如河湖溺水、泥石流掩埋等。,不同於離開不歸的情況,不需要法院認定。

51.交叉作業: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作業區域重疊,員工在同壹作業場所分別作業,包括鐵路作業人員在專用線取送車。

52.正常手術治療加重的傷害程度:指員工在事故中受傷後,為避免傷情惡化,不得不采取截肢、摘除器官等手術措施,導致傷情加重的情形。鐵路交通事故檔案材料的內容

壹、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鐵路交通事故的認定。

2.事故調查組提交的鐵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3.現場調查報告(包括現場照片、人員傷亡和受傷部位照片、視頻、現場示意圖和A4紙表格)。

4.有關當事人、負責人的詢問記錄、書面陳述和錄音。

5.相關規章制度、記錄、臺賬、工藝文件、操作票及相關證書。

6.技術分析、試驗、檢測和鑒定報告;安全監控、檢驗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和確認等相關文件。

7.死亡證明、傷情診斷、既往病歷、病理分析和治療記錄、傷殘等級證明;傷亡人員人事檔案附頁。

8.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材料。

9.負責人的檢查材料。

10.鐵路交通事故處理報告表(安全監督報告2)。

11.人員命令進行處罰,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12.事故調查組名單及簽名表。

13.其他相關材料。

二、造成非鐵路運營人員傷亡的碰撞事故,檔案還應包括:

1.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定期檢驗。

2 .人身保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保險狀況信息。

3.傷亡人員遺物清單及交接收據。

4.無主屍體DNA鑒定實物及遺物清單。

5.事故道口的相關信息。

6.維修事故關系報告(機械調整-10)。

7 .機車司機或列車有關人員提供的材料。

8.鐵路設備損壞清單。

9.訴訟材料:包括起訴狀、判決書、公證書、疑難事故公證書、訴訟階段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

10.事故調查處理費用審批表(安監報告5)。

11.事故調查組會議紀要,參加人員的出勤記錄(受委托方應提交委托書)。

12.其他相關材料。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略)

鐵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編號原則

編號為***11,分為四個字段(如01J20070001)。

┬ ─ ┬─ ┬─ │

│ │ └事故數量

│ │ └ ──事故發生的年份

│└└└└└└└└└└└└└└└└└└└└└└└└└└└└949

└└└└└└└└└└└└└└└└└└└└└└└└└└└└└949

每個字段的具體含義如下:

1.XX: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機關代碼。

鐵道部:00

哈爾濱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01

沈陽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02

北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03

呼和浩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04

鄭州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05

濟南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06

上海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07

南昌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08

廣州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09

柳州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10

成都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11

昆明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12

蘭州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13

烏魯木齊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14

青藏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15

太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16

武漢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處:17

Xi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18

二。x:事故等級代碼

特別重大事故:t

重大事故:z。

重大事故:j。

壹般A級事故:A。

壹般b級事故:b

壹般c級事故:c

壹般d級事故:d

三。XXXX:事故發生的年份

是事故發生的年份,4位數字。

四。XXXX:事故編號

每壹級每年的事故數從0001-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