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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進行年度公示。申請拆遷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只需提出除名申請,列出每年公示的理由。

根據《異常業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決定。

擴展數據:

《異常業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更正其公示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可以通過註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並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去除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期滿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3年期滿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百度百科-業務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百度百科-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