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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如何確定農村宅基地合同的效力

《關於執行民事政策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樹木、廠棚、豬圈、廁所等附著物。,永遠屬於會員,會員有權買賣或出租房屋。房屋出售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新主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屬於生產隊。”最高法院1984發布的《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鄉鎮公民之間因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按照國務院《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可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最高法院原則上承認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出臺了嚴格的農村房屋和宅基地管理政策,最高法院也沒有出臺新的規定或典型案例,因此很難判斷最高法院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態度是否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