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實行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政策。這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的意願強迫他們放棄宅基地。農民進城落戶後,應當對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登記;
2.農民沒有進城落戶,農村的房子是屬於農民朋友的固定資產,宅基地也是農民應該享有的固定權利。雖然農民朋友進城打工,農村的房子壹直閑置,但使用權和處置權壹直屬於農民朋友。農村集體組織需要拆遷農民朋友房屋的,必須征得農民朋友的同意,同時需要給予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