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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房租可以降嗎?

疫情期間部分省市租金減免是根據當地政策和出租人個人意願確定的。租用市屬及以下國有經營性房屋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可減免壹個月;對於租用其他營業場所,鼓勵私人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但沒有強制要求。

可以申請,但能否減免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疫情期間租金減免主要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在個案中應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靈活適用。關於這壹點,最高法院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就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在此不再贅述。

因此,在壹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590條的規定,請求減租和免租。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毋庸置疑,但是否影響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政府沒有強制關閉,但經營確實受到疫情影響,繼續經營可能造成人群聚集、疫情擴散,對承租人明顯不利,如酒吧、舞廳、餐廳等。,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承租人也可以根據公平原則或者情況的變化,請求部分減租。疫情中減免租金的認定條件是什麽?

疫情期間,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穩定,杜絕哄擡價格、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同時,租賃雙方應當在公平、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協商。住房租賃企業與房東未就租金核減達成壹致的,不得單方面停止支付房東租金;經協商壹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房東減免的租金惠及全體承租人,並直接體現在承租人應繳納的租金中。所以在疫情下,房東和租客都是受害者。在公平、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協商減免租金,爭取各退壹步,共渡難關。

法律依據:《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壹步幫助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住房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對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服務業個體工商戶,推進國有房屋(含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租賃,上半年免收3個月住房租金。轉租、分租國有住房,確保免租金利益最終落到承租人頭上。承租中央所屬國有住房(含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所屬國有住房)的,執行住房所在地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住房租金支持政策。租金核減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績效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對租賃非國有房屋經營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考慮承租人的實際困難,減收或緩收房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