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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出讓。第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接受土地、財政、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四條商業服務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應當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其他經營性用地盡量以拍賣方式出讓。

除政府指定的公益性項目用地外,禁止將其他用途的土地與商業服務用地、商品住宅用地捆綁使用。

城中村改造項目土地出讓應當以政府批準的方式進行。

五星級及以上酒店、賓館、飯店和度假村可以拍賣以外的方式出售。第五條商業服務用地具體包括: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業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業服務用地。

批發和零售用地是指用於商品批發和零售的土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氣站、加油站及其附屬的小倉庫、作坊、作坊等用地。

住宿餐飲用地是指用於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土地。包括酒店、賓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用地。

商業金融用地是指企業、服務業、商務辦公用地。包括辦公樓、商業辦公室、財務活動和企業工廠外的獨立辦公室。

其他商業服務用地是指除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和服務用地。包括洗車店、洗染店、廢品回收站、維修網點、影樓、發廊、洗浴場所等場所。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昆明市主城區[含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三個國家開發(度假)區和呈貢縣]和昆明市跨縣(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土地的拍賣工作,具體業務由市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辦理。

其他縣(市)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托昆明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進行。第七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方案由委托拍賣人擬定,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單個宗地空間範圍的詳細規劃設計條件。同壹宗地劃分為不同用途的,應當明確不同用途所占宗地面積的比例。土地壹經出讓,不得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報昆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批準。第九條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按照《昆明市土地供應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發布。公告應當載明競買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競買人應具備的條件、競買保證金的繳納等事項,並向競買人提供拍賣宗地的相關信息,包括位置、面積、用途、配套條件成熟程度、規劃設計條件及圖紙、土地開發期限、土地使用年限、競買規則等。第十條拍賣人在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前,應當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機構,根據地塊的區位、面積、用途、建設規模、規劃設計條件、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市場交易參考價和相鄰地塊近期成交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定價的參考依據。第十壹條按照“誰委托,誰定價”的原則,委托拍賣人應當對委托拍賣價格的定價作出詳細說明。委托拍賣人應當在參考評估價格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底價、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市場交易等因素確定。起始價應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集體決定。第十二條拍賣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或昆明市土地出讓底價的最低標準。第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底價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的競買人名單應當嚴格保密,在拍賣開始前不得泄露。第十四條投標人報名時應交納投標保證金。

競買保證金按不低於起拍價的30%以現金形式收取,具體金額由委托拍賣人根據宗地具體情況確定。

競買人應到市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辦理入賬手續。提交競買申請材料時,應壹並提交銀行賬戶,收到保證金後方可辦理報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