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除提交《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執行申請書及所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補償決定書、催告書和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送達證明;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被強制執行房屋的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與執行有關的財產狀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在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