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受讓人支付土地出讓金。出讓方式主要包括招標、拍賣或協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347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可以通過劃撥或者劃撥的方式進行。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348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