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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市場出租房拆遷政策

來源網絡僅供參考,郴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方法

第壹條為規範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居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以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

第二條在郴州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征地範圍內被拆遷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人。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工作,管理和組織實施北湖區、蘇仙區、郴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郴州出口加工區)、郴州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房產、公安、農業、林業、統計、法制等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參與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負責做好被征地拆遷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條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總額的5%計算,計入征地成本。

被拆遷人積極配合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土地的,可適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獎勵資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五條實施征地拆遷前,必須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風險化解方案,制定應急預案。

第六條擬征收土地範圍確定後,征地方案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的顯著位置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及其他人,並函告有關部門。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征收土地範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被拆遷人簽字確認;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確認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取得證據,或者進行公證,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搶建房屋等建(構)築物,不得對房屋等建(構)築物進行突擊裝修,不得搶種青苗,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土地用途。

被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後,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戶口和戶籍審批手續(出生、結婚、學生畢業、歸僑、退伍、刑滿釋放等特殊情況除外);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暫停辦理農村宅基地用地和房改(擴)建的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征地方案依法批準後,市或者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土地征收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員安置的方式;

(五)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的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核實。被拆遷人逾期未申請補償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將勘測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征地公告發布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在被征地所在鎮(街道)、村(社區)、組的顯著位置和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公告期不得少於10天。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征地的位置、地類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征地補償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安置;

(五)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其他具體措施;

(六)申請聽證的權利、期限、方式和途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居民)或者其他居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布公告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遷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聽證筆錄。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並按規定將征地拆遷補償費足額發放。征地拆遷補償費足額支付後,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土地。拒不騰退土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騰退土地;如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足額支付征地拆遷補償款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騰退土地。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拆遷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裝修補償、搬家補貼和過渡安置補貼。

房屋拆遷補償費,即房屋主體部分的重置費用,是指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拆遷房屋,按照批準的用途、面積、建築等級、建築結構和自行拆除的原則,給予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按附件1執行。

房屋裝修補償,即房屋的主體裝修和室內裝飾費用,是指根據房屋的實際裝修建築面積和特點,按照自行拆除的原則,對已拆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給予的綜合壹次性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按附件1執行。

搬家補貼和過渡安置補貼按戶補貼。具體標準按附件2執行。

第十條拆遷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按附件3執行,不再給予安置。

第十壹條被征地拆遷的農村村民的安置應當以戶為單位進行。安置對象是:

(壹)在征地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依法取得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符合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條件的被拆遷人(以下簡稱“拆遷安置戶”);

(二)征地範圍內已分戶或符合分戶條件但未辦理分戶手續的無房戶(以下簡稱“非拆遷安置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前符合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條件的;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只能享受壹次安置待遇。被拆遷人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拆遷後,剩余宅基地面積達到規定用地定額標準的,不予安置。

第十三條拆遷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需要安置的,在城市規劃區外,搬遷安置壹般按照‘壹戶壹宅、相對集中、自拆自建’的原則進行,有條件的鼓勵集中聯建安置,但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和市人民政府明確界定公寓式安置的範圍,公寓式安置壹般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設計、統壹標準、配套基礎設施’的原則實施。公寓式安置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實施搬遷安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搬遷安置用地由安置對象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供;

(二)拆遷安置用地及其他相關審批手續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協調辦理,並承擔相關費用;

(三)實行集中聯建安置的,拆遷安置戶搬遷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供水、供電、通路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1.5m)費用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承擔;

(四)實行分散安置的,對搬遷安置戶的土地平整、供水、供電、通路、超深基礎等相關費用,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每戶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5)屬於‘非拆遷安置戶’的,由安置對象承擔土地平整、供水、供電、通路等相關費用,以及地基(包括地基超深部分)。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實行購房補償,不予安置。征購補償標準為65438+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同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040%;

(壹)拆遷集體土地上城鎮居民的房屋;

(二)拆遷人自行安置,自願放棄安置的;

(三)被拆遷人搬遷安置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在安置期間死亡的;

(四)拆遷集體土地上的學校、寺廟、祠堂和集體所有的公房不需要異地重建的;

(五)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

第十六條征地拆遷涉及企業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企業集體建設用地面積,按照拆遷時辦理同面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手續所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償。企業停產停業的,根據企業上季度的經營狀況、利潤、稅收、建設工期等情況,協商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期限壹般不超過9個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停產停業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七條對集體土地上的企業拆遷,涉及生產設備搬遷的,根據生產設備搬遷的實際需要,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集體土地上的學校、寺廟、祠堂、集體所有的公房需要重建的,其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按照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同類結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另擇場地進行建設;重建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土地重建相關手續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辦理,相關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九條征地範圍內不需要異地恢復重建的道路、溝渠、水渠、堤壩等生產生活設施,按附件4給予補償。需要恢復重建的,重建費用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承擔,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房屋和地面附著物,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違法建設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臨時用地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征地通知後突然裝修的房屋、廢棄設施等建築物,不予補償。擅自改變批準的土地用途的,按原批準用途補償。

第二十壹條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臨時用地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突擊裝修的房屋等建築物和廢棄設施,由相關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建設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無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二條征地範圍內的墳墓遷建由國土資源部門予以公告。經調查核實,補償標準按附件5執行。征地範圍內的墳墓,由墳主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墳,遷墳用地由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提供。逾期未搬遷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在城市建設規劃區或者城鄉結合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提供遷墳用地的,可以購買異地遷墳用地或者遷入公墓。具體方案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相關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三條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塘(塘)的補償標準按照附件6執行。

第二十四條征地範圍內水田、旱田、專業菜地、專業魚塘(塘)的青苗補償標準按附件7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地範圍內的果樹、經濟林、用材林、草地的青苗補償標準分別按附件8-10執行。

第二十六條征地範圍內的苗圃補償標準按附件11執行。

第二十七條征地範圍內的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等青苗補償標準分別按附件12-14執行。

第二十八條國有土地上的國有農、林、牧、漁場、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因項目建設臨時使用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冒領、截留、挪用補償費,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弄虛作假,偽造、變造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者補助的,依法追回違法所得,並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1年6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自行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繼續沿用原規定。

附:1。郴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及裝修補償標準

2 .郴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助費、過渡性安置補助費標準。

3 .郴州市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4 .郴州市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及裝飾、改造項目拆遷補償標準。

5.郴州市遷墳補償標準

6 .郴州市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塘(池塘)補償標準。

7 .郴州市水田、旱田、專業菜地、專業魚塘(塘)青苗補償標準。

8.郴州市征地範圍內果樹青苗補償標準

9.郴州市征地範圍內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10.郴州市征地範圍內用材林和草地青苗補償標準

11.郴州市征地範圍內苗圃青苗補償標準

12.郴州市征地範圍內零星樹木、竹子青苗補償標準

13.郴州市征地範圍內零星果樹和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14.郴州市征地範圍內零星花卉苗木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