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條: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151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情勢危急,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