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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與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知識

(1)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2)責任由出租人承擔,但如果房屋側墻因出租人自身原因倒塌,則另當別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出租房屋的修繕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認真檢查和維修房屋及其設備,確保房屋安全。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出租房屋的,可以與承租人共同修繕。承租人支付的修理費可以從租金中扣除,也可以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3)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的司法解釋,對裝修和增設附件有詳細規定。

(4)未溶解。第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出部分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轉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十七條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轉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維護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轉租合同無效。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轉租人可以沖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第十八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屆滿或者終止,出租人請求負有騰退房屋義務的轉租人支付逾期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出租人應當將出租房屋的出售通知承租人,因為這涉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但出租人沒有必要將房屋的出售通知承租人的所有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承租人主張先行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該房屋* * *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方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