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受到意外傷害,房東在下列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
1.房東提供的房屋設備未投入使用或在正常使用中損壞,導致承租人受傷;
2.因房屋老化等原因,因天花板掉落等其他情形導致承租人受傷的;
3.未向承租人說明房屋設計等原因,導致承租人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事故;
4.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範圍造成的損壞。
壹般來說,個人原因造成傷害的,由承租人或受害方承擔責任;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或房東對房屋的管理不當造成承租人意外受傷的,由房東方承擔相應責任。
未盡到告知、提醒義務的。出租人未事先告知承租人租賃房屋內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未向承租人說明房屋設計等原因,導致承租人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事故的;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範圍,對承租人造成損害的。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確保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