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居民申請:年滿30周歲,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單身居民,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在本市無房或住房建築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申請日前三個自然年度的平均收入和上壹個自然年度的收入均符合規定標準,資產符合規定標準。
法律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