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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內法院拍賣該怎麽辦?

我們都知道在房屋租賃期間,房東為租客提供住所,租客向房東付款,這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我們也會遇到壹些不常見的問題,就是房屋租賃期間的法院拍賣。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麽辦?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歡迎大家閱讀。

租賃期內法院拍賣該怎麽辦?

1.租賃關系先成立,租賃房屋被法院查封後,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查封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壹種保全或執行措施,目的是限制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

2.房屋被法院查封後,出租人再次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對申請人不發生效力。

3.本所可以拍賣租賃房屋,但不得侵害承租人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為自己利益合法占有的財產,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但不得交付被執行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在拍賣財產上繼續存在,對優先擔保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實現產生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後拍賣。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先成立租賃關系,後法院查封,我國司法機關對承租人的權利是有壹定保護的。

房屋租賃的法律效力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的。已成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要求,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法定使用權人。

(二)房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實踐中,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是按每天2%計算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協議是不公平的,因為滯納金很高,屬於可撤銷條款。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利用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屬實,此類租賃合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法沒收租金。

通過我的安排,可以知道租賃關系是先成立的,租賃房屋被法院查封後,租賃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