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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成立日期怎麽寫?

應稅憑證成立(收訖)日期:申報購銷協議、加工協議、建築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協議、房地產租賃協議、貨物運輸協議、倉儲協議、貸款協議、財產保險協議、技術協議、產權轉移證明等稅務用途,填寫合同或憑證的成立(收訖)日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稅源管理需要確定是否需要立項。

收到應稅憑證的日期中有哪些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不動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借貸,財產保險,技術協議或合同文件。

2、產權轉讓文件

3.商業賬戶

權利、許可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該日期應為直接簽署或處理納稅申報表的日期。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否則必須重新填寫,否則就是錯誤或虛報。

只寫最近的日期。

匯總納稅憑證時,以納稅憑證的歸檔日期為稅款所屬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