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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租房怎麽簽合同?

檢查出租人的財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件;簽訂租房合同時,要問清楚房租包含哪些內容,水、電、暖、氣(天然氣)、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並要求出租人結清最後壹個租戶的相關費用;明確租金標準、期限、時間和支付方式,並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對是否轉租做出約定;就提前終止合同達成協議;就房屋維修達成協議。;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賠償標準;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等設施,約定維修責任。

有關註意事項

1.查詢出租人戶主身份:簽約前要查詢出租人的身份證和房產證,確認戶主身份,防止二房東轉租。萬壹二房東交了錢跑了,畢業生肯定要遭殃。在這裏,畢業生需要區分“二房東”和“合租室友”。什麽是二房東?民間有壹種說法,“二房東”是指從原房東那裏租下整棟房子,然後全部或部分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的被稱為“二房東”。從法律上講,出租人是房東,承租人是房客。租客以高於原租金的租金將房屋轉租給他人,被稱為“二房東”。

2.不要輕信口頭協議:壹些房東或中介在租房期間極其熱情,口頭承諾給租客很多好處。畢業生沒有太多的社會經驗,經常被這些人熱情的假象所欺騙,導致很多口頭約定沒有寫進合同。逾期入住後,房東或中介立即翻臉,不承認之前的口頭約定。這時候畢業生只能吃啞巴虧。

3.水、電、煤、寬帶的交接:入住前仔細檢查水、電、煤、寬帶的費用是否結清。如果沒有結清,就要把欠的費用寫進合同,要求房東還清,防止房東租房後不認賬。約定水、電、煤、寬帶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方式,獲取電卡、水卡等憑證,防止房東後期亂收費。

4.租房過程中的維修問題房屋在租賃期內的維修義務和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房屋及其家用電器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或故障,由誰來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這是雙方需要提前明確的。否則壹旦出現問題,很容易引發糾紛。

現在全國很多人都是租房子,然後分房轉租。這樣就要註意老板的相關身份證件或者與原業主簽訂的出租毛坯房的合同。看包機老板與原東家簽約的期限是否到期?租船人能否提供必要的擔保和法律證明?以及其他註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出租人未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內容。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超過剩余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條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取得的收益,屬於承租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