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四條項目部成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第壹責任人,安全總監為安全管理實施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為安全管理實施者。第五條項目部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項目部的設備安全管理,各單位應根據工程量配備設備管理所需人員。
第三章安全目標第六條建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加強過程控制,實現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穩定的目標。即杜絕大型工程機械事故引發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設備管理要求和措施第七條施工起重機等大型設備使用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強制性條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或使用。1.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商規定的使用壽命;3.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4.沒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二)基礎設計塔吊、施工升降機、井架物料提升機的基礎設計由租賃單位(產權單位)提供,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設計。為確保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地基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任何人不得超越職權對塔吊基礎進行設計。不符合塔吊基礎設計和審核程序的,不允許進行基礎施工和設備安裝。基礎驗收由項目部組織,監理、安裝單位、出租單位* * *參加驗收;並保留混凝土壓力試驗報告等隱蔽驗收資料。(三)參建單位租賃機械設備的安裝驗收必須報指揮部審查。審查設備產權單位的資質實力,確保今後施工機械的順利安全使用。設備進場前,要與設備租賃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協議和安全生產責任狀,要求設備建立各項施工方案。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合同中明確設備的品牌和型號,嚴禁安裝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設備。進入現場的設備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查和驗收。根據設備的隨機數據,出廠日期、使用壽命、腐蝕程度和驗收情況。測試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杜絕不合格和有安全隱患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以上由仲達咨詢公司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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