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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需要簽訂轉租協議嗎?

壹定要簽轉租協議。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第二十八條規定:“轉租房屋,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並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簽訂房屋轉租協議應註意的事項

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與大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要問清房租包含哪些內容,水、電、暖、氣(天然氣)、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繳納水、電、暖、氣(天然氣)等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並要求出租人提供租金收據;

5.對是否可以轉租做出約定;

6、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賠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等設施的好壞,約定維修責任;

8.應就合同的終止達成協議。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將房屋轉租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房屋轉租應註意的事項

1.應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轉租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原租賃期限;

3.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享有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新轉租合同中出租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