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間。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約定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無限期租賃;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無限期租賃。我國只規定了最長期限,即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壹般認為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