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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應該什麽時候續簽?

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有少數權利義務仍按原協議履行或變更,且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簡單簽訂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有意見,只要自動履行,不需要任何手續。

法律分析

租房時,很多人只簽壹次合同。即使合同到期,雙方往往也不會刻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通常情況下,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支付所租房子的租金,房東照常收取租金。這種做法讓很多人懷疑原來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沒必要擔心。租賃合同期滿,雙方未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出租人按要求繼續使用租賃房屋,且房東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原合同,但原合同的租賃期限變更為無限期。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後,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終止雙方之間的租賃關系。如果不希望租賃合同期限變得無限期,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壹個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不自動續簽,如果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出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且房東未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成為無限期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如果雙方不續租,必然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押金的退還,租客返還房屋等。,雙方應協商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