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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防法,哪個建設項目可以適當減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人民防空建設費:

(1)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舊住宅區改造項目免征。

(2)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建設項目,予以免費。

(3)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免征。

(四)除中小學、幼兒園外,建設學校教學樓、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以及為殘疾人建設生活服務設施的民用建築減半收費。

(五)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或者改建自有住房的項目,予以免征。

(6)經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鑒定為需要更新改造的危險房屋,且為原業主原面積的商品住宅項目,免征。

(7)為主體工程建設服務,竣工後必須拆除的臨時民用建築,予以豁免。

(八)因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而毀損後,按原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築,免繳。

人防易地建設費應為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規定,“壹切民用建築工程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確實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未經批準不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