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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鞍山市戶外廣告的規劃和管理,促進城市市容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管理,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候車亭、車站、建(構)築物、畫(報)廊、小品建築、市政公用設施、工地圍墻、居民區、小區道路上設置、張貼、散發、塗寫、發布廣告的規劃管理。第三條凡在市區設置、張貼、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城市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城管辦)履行具體管理職能,對違法廣告、招貼的取締實施監督管理。

各城區人民政府按管理權限實施日常管理。

工商、環保、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二章戶外廣告的設置第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實行集中審批制度。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站區設置戶外廣告,應向市城管辦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內容審批手續,經市城管辦批準後,方可設置。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城市次幹道兩側和居民區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城建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內容審批手續,經市城管辦批準後,方可設置。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置戶外廣告,必須征得戶外廣告媒體占用、附著的市政、公共及其他設施產權單位的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舉辦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和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要設置戶外廣告、橫幅、氣球的。、組織會議或活動必須到市管理處、工商及有關部門辦理臨時設置和發布手續。第七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設置,未及時設置的要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已經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閑置,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第八條戶外廣告必須真實、合法、健康、清晰,畫面清晰,文字規範,風格美觀,材料高檔,設置牢固安全。第九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中公益廣告的比例不得低於10%;戶外廣告應當標明設置和發布單位的名稱。第十條戶外廣告審批有效期最長為壹年。逾期需要使用的,必須到城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第十壹條戶外廣告必須保持整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第十二條戶外廣告如改變內容和布局,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已經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拆遷單位應提前30日告知廣告設置者。第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實行廣告設施有償使用費,具體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三章招貼廣告的管理第十四條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用於交易、宣傳、促銷、告知的宣傳品和招貼均屬違法廣告,必須予以取締。第十五條市級部門舉辦公益宣傳、教育等需要散發和張貼各類廣告的,必須經市城管辦批準。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廣場、綠地、電線桿、橋涵、樹木等市政設施和公共場所以及居民區、小區道路上發送、散發、塗寫、張貼各類廣告。第十六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車站地區由市管理處負責管理;二級公路(含二級公路)以下,道路兩側和居住區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的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管理。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張貼各類海報、廣告,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單手續後,在有關部門專門設置的公共* * *廣告欄張貼。第十八條各級城建管理部門應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相應位置設置公共* * *廣告欄。廣告欄的內容應定期更換,版面應保持整潔。第四章處罰第十九條市、區建設(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應當強制拆除,並帶材料到達工作地點;

(二)未按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限期改正,並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三)設置單位未及時維護、修復戶外廣告的,應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直至強制拆除;

(四)張貼、設置、拋撒、塗寫、懸掛戶外廣告的,限期清理,並按每處(張)30元處以罰款;

(五)未按要求定期更新戶外廣告的,限期改正,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六)廣告有效期滿後,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使用廣告,或者拒不繳納廣告設施有償使用費,到達工作地被強制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