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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未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實際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但是,如果將所有未登記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合同,將嚴重影響交易的安全和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以及《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不是登記後才能生效。

雙方未約定以登記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條件的,不經登記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條件。

因此,就房屋租賃合同而言,只要雙方沒有約定將登記作為合同無效的條件,未經登記的合同即使簽字蓋章也是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