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3m2。
第十壹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是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將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為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員,以民政部門核發的《雲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載明的標準為準。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申請人的住房:
(壹)私有住房,家庭成員居住的實物福利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扶貧住房等));
(二)家庭成員租住的房屋;
(三)現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家庭成員出租或轉讓的房屋;
(五)已經購買或者拆遷的房屋;
(六)可以認定為申請人家庭的其他住房。
2.廉租房保障模式
《昆明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選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為年滿60周歲的孤寡老人、企業特困職工、烈士、殘疾軍人、殘疾人或者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在選擇實物配租時應當優先保障。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壹)因離婚失去自有或* * *住房的;
(二)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實物分房;
(3)將原房屋轉租或轉讓的。
第十七條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確定。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區由市發改委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市統計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計算市場平均租金,市發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其他縣(市),由當地政府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市住建局備案。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市和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十八條獲準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人員,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人均建築面積13平方米計算;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住房保障標準的,按照現住房面積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租金核減。減免的租金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按照現行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在保障面積內核減住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