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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交警敲詐勒索是什麽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騙取、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招搖撞騙罪按照犯罪的嚴重程度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壹是構成招搖撞騙罪且犯罪情節壹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二、犯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搶劫罪

壹.概念

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這只是他使用的壹種手段。因為魯比,這部法律在侵犯財產罪壹章規定了搶劫罪。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最顯著特征。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進行非法攻擊或者脅迫,使被害人無法。如毆打、捆綁、上海、傷害、禁閉等。貝利的行為只是滿足於印出受害者的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當場以暴力相威脅,脅迫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讓其取財物或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是言語,有的是從腰帶上拔出刀等動作;有的還可能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命令他人夜間在偏僻地區“停車交錢”,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威脅。必須對受害者的臉進行強制。如果不是親自發給被害人,而是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方式讓被害人知道,就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當場搶奪財物,使被害人不知情或者無法反抗的行為。比如用酒灌醉,下藥,催眠,毫無準備的把清醒的受害者鎖在屋子裏把他和財產隔離。行為人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他人處於生病、醉酒、熟睡或者他人處於死亡或者昏迷的狀態而奪取或者搶奪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以非法占有財物為基礎,是否實際當場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而不是以其事前準備為標準。

搶劫的目的是強行搶奪公私財物。強行接管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有意識的行為人直接當場查封、搶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強迫受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的犯罪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還是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騙或賭博輸掉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第三,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是危害最大、最嚴重的侵犯財產罪。壹般情況下,任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都具有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搶劫罪。立法上對搶劫罪的數額和情節沒有限制。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搶劫罪。比如青少年偶爾會搞惡作劇式的搶劫,數額極其有限,比如勒索少量財物,吃少量食物。因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如果壹方拿回彩禮、嫁妝,或者強行分割、拿走家庭財產,即使拿回、拿走的份額過多,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因子女離婚、已婚女兒猝死而遷怒,並糾集多名親友砸對方家產、搶菜搶雞搶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壹般調解要做好,處理得當,不能當成搶劫。

(2)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壹個重要問題。綜上,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既遂,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為特征的犯罪。因此,無論是否搶劫財物,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既遂;(3)本文認為搶劫罪分為兩節,實際上是兩個罪。因此,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根據兩種情況來確定,即第壹節是壹般搶劫,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以財物是否被查封為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以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為標準。根據該條規定,搶劫罪有基本型和加重型兩種形式。因此,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犯罪構成時,應當單獨考察未遂的標準。以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規定的加重情節之壹時,就具備了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奪財物,都應當是犯罪既遂。

(3)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和故意殺人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對象元素不壹樣。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後者的客體是單壹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手段,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兩者存在內在聯系。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由於這些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兩者的界限壹般不會混淆。但它們之間有壹些聯系,具體如下:

(1)搶劫罪雖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但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其中包括公民的生命權。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之間存在包容關系。

(2)搶劫的行為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的行為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犯罪行為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

(3)搶劫罪壹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然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搶劫財物的是故意;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搶劫被害人財物的情況也很常見,殺人搶劫也是故意的。所以兩者在這方面有相似之處。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從司法實踐來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

a、先殺後搶的情況,即只有事先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沒有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並且搶劫財物是在殺人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是殺人後見錢就拿走其財物的情況。故意殺人罪是在故意殺人的基礎上實施的,然後在故意占有被害人財物的基礎上實施搶劫,構成搶劫罪。這兩種犯罪沒有內在聯系。像這樣的案件,應該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兩罪並罰。

b、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搶劫財物的情形,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搶劫財物。殺人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雖然先殺人後搶財物,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殺人是搶劫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當界定搶劫罪。

c、搶劫殺人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抓捕,毀滅證據,而當場殺人,或殺害被害人。殺人捂住嘴的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認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保護贓物而使用暴力當場殺人的,應視為搶劫的繼續,只能定為搶劫罪。為了保護贓物而當場殺人,可以算是從重處罰。

根據以上分析,在認定搶劫殺人案件的性質時,應當把握兩個界限:壹是在搶劫財物的過程中是否發生了殺人行為,二是殺人行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和手段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則應界定為搶劫罪;如果殺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關,但與搶劫財物沒有內在聯系,則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4)本罪與搶奪罪的界限。

搶劫和搶劫的主要區別是:

1,對象元素不壹樣。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搶劫罪的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公私財物的數額不受限制;搶奪罪客觀上表現為公然奪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分搶劫罪和搶劫罪提供了客觀標準。但是,由於搶劫罪和搶劫罪都是侵犯財產罪,所以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兩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客觀上,搶劫雖然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往往造成被害人的傷亡。搶劫罪采用的是強行搶奪的方法,直接影響被搶財物,但有時也會導致重傷、死亡。暴力和實力性質不同,但在壹定意義上,暴力也是壹種實力。所以,客觀上,他們不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而且可能產生相同的危害結果。(3)在壹定條件下,搶劫罪與搶劫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包括了搶劫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形。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往往會進行多次準備,以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使用哪種手段就能達到目的。有些犯罪分子出於搶劫的意圖,準備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到達犯罪現場後,發現沒有必要實施暴力或脅迫,便由搶劫轉為盜竊。壹些罪犯,出於偷竊的目的,在他們偷竊時被發現。遇到反抗就用暴力脅迫,然後從偷偷摸摸變成公然搶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5)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搶劫的“威脅”是行為人當著受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由犯罪者本人或第三者親自通過信件、電話或電報發出。

2.搶劫的“威脅”是威脅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實施;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壹般是即將實施的威脅,不壹定是當場威脅。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實施,也可以以後實施。

3.搶劫是強迫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強迫人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以後指定的時間、地點。

4.搶劫罪所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所占有的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除威脅外,還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往往同時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此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的故意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的故意內容是敲詐勒索。

(6)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有:搶劫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財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出財物或者當場搶劫;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劫持財物的所有人(不排除財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親屬,利用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全的擔憂,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壹定的財物,以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後的特定時間、地點取得;財產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相關人交出。

第四,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這是指行為人以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案件中常見且多發的情況。這裏所說的“住戶”應理解為居住建築,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寫字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就違背了立法初衷。“進入住宅”不能僅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房間。只要行為人進入住宅庭院,也應視為“入室盜竊”。實踐中,入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經常破門而入,撬鎖,危害很大。這種行為本身就構成了《成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由於搶劫罪是搶劫罪手段的壹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壹般原則,只有搶劫罪從重處罰,沒有必要將搶劫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合並。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公共交通主要是指各種公共交通工具、有軌電車、出租汽車、旅客列車、客船、客機等營運中的車輛。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對乘客、駕駛員、乘務人員的搶劫,以及行為人攔截正在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後的搶劫。這種搶劫壹般是針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和財物,不應該包括對公共交通工具本身的搶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數額巨大的,適用本條第四項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多,在上面實施搶劫,說明搶劫者主觀惡性大,敢於在公共場所搶劫;二是由於公共交通工具在途中,可能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駕駛員、乘務員等人員造成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情節特別嚴重。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有銀行,也包括在中國設立的民營銀行和外資銀行。這裏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融資和信貸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的建築物內,對其財物的搶劫,也包括在途中對屬於這些單位的運鈔車內財物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許多任務,如貨幣發行和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量流通和轉賬結算,以及黃金,白銀,外幣和證券的銷售。它們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唯壹渠道,也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壹旦搶劫銀行或金融機構成功,被搶的錢物往往數額巨大,而且往往伴隨著嚴重的暴力事件,對社會危害極大。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壹定時間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慣犯、慣犯,由於在壹定時期內多次作案,不僅主觀惡性大,而且對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有時候,雖然實際搶劫的財物總量可能不是很大,但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社會危害性大。因此,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節之壹處罰。這裏的另壹種情況是搶劫數額巨大。雖然刑法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的重要構成要件,但該罪是最嚴重的侵犯財產罪,被搶劫財物的數額反映了搶劫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從壹個側面決定了搶劫的嚴重程度。搶劫數額巨大,應當認定為搶劫的嚴重情節。至於這裏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起算點,需要司法機關解釋。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這裏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事實,表現為:1,客觀上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人主觀上對這種嚴重結果有罪,壹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殺人。被害人因行為人搶劫而自殺的,不應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另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奪財物後,出於沈默或者報復等其他動機故意殺害被害人,並且在實施搶劫後,當時沒有暴露,後來被發現,而是故意殺害報案人並實施抓捕的,不屬於這裏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犯罪分子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都應該受到懲罰。根據本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因為該行為已經轉化為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和逮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人身份的學員。警察是指中國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名頂替是指裝扮、出示假證或口頭認領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冒充軍警,無論受害人對這種冒充是否認真,都不影響這種情況的認定。這種情況應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賭博、賣淫、吸毒、走私等。雖然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對侵占賭博、違禁品、非法所得等非法財物的犯罪目的的實現有壹定的作用。,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當場依靠暴力或暴力脅迫,對方在交接財物或讓其取走時可能會誤認為是軍警人員,但更重要的是害怕暴力,甚至在對施暴者的真實身份產生不良懷疑或看到其是冒名頂替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僅因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而侵占非法財物,並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被害人僅因其軍警人員身份而自首或主動放棄非法財物的, 符合本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當兵罪的構成特征,應以本罪論處,不應定性為搶劫罪。

(七)持械搶劫。

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展示自己佩戴的槍支。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並不影響這種情況的認定。如果行為人並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表示持有槍支;或者雖然隨身攜帶了槍支,但是沒有拿在手裏或者給被害人看,不屬於這種情況。行為人持有的槍支應當屬於公安機關制定的相關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範圍。如果假的是真的給別人,比如拿著仿真槍,就不是這樣了。武裝搶劫的行為人主觀惡性強,對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也是極大的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構成《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行為人持有的槍支是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的,不僅應當以持槍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還應當視為相應的犯罪,並罰。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炸藥以外的壹切軍用物資。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為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這裏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已經明確用於搶險、救災、救濟目的的物資,包括正在保管、運輸或者使用的物資。對於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物資的,應當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是搶奪這些物資。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或案發過程中不知道這些物資正在被搶劫,則不屬於這種情況。

本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有兩個法定刑幅度。壹個是壹般情況下搶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較低法定刑幅度,壹個是八種法定嚴重情節之壹的搶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法定刑幅度。對於這兩種搶劫罪,如果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決定具體處罰。具有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節之壹的,應當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為依據。

動詞 (verb的縮寫)懲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砸槍”,致人傷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的,除責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