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屬於下列違約行為:
1.房屋租賃協議期滿,出租人按約定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難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有另壹套房屋,所租房屋長期閑置,無法物盡其用;
4.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損壞出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拒絕維修或賠償的。
對於承租方而言,在租賃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房屋租賃目的的;
3.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有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4.出租人未履行檢查和維修義務,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