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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稅點

房屋租賃稅收要點如下:

1.房產稅按租金的12%繳納;

2.印花稅按租金的0.01%計算;

3.個人所得稅按照房租的20%計算;

4.增值稅按租金的3%至5%計算。

具體規定如下:

1.2018年5月1日起,房屋租賃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稅率為10%,房屋租賃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5%。此外,個人出租居民住房,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居民住房,按4%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2.個人出租商住兩用住房並用於居住的,減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出租後用於生產經營的,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出租後用於居住的,按4%的稅率繳納房產稅;出租後用於生產經營的,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房屋租賃發票的開具如下:

房東需要攜帶所有證件到當地地稅局開具出租屋發票,所需材料稅率如下:

1.個人出租住宅房屋,開具發票時按照6.68%的綜合征收率計算繳納稅款,需要攜帶業主身份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經辦人身份證到高新區地稅局辦理;

2.出租分支房屋的,需要按照19.7%的綜合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辦理時需要攜帶房主身份證、房屋租賃合同、經辦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納稅人,並應遵守本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

增值稅率: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商品,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商品。

(3)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除本條1、2、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4)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跨境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