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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是什麽意思?

租賃是指出租人在約定期限內將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

租賃是以壹定成本借入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把自己擁有的東西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取得壹定期限的使用權。

但貨物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租金)才能使用。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根據這壹規定,我國租賃合同的形式是:

1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2.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租賃期限,都將視為無限期租賃。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

承租人應賠償損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應當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不同於債務的轉移。轉租期間,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繼承等原因發生變更。

租賃合同對新主人仍然有效。當新所有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可以對新所有人享有租賃權,理論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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