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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6oo2-2O1O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規則

特種設備焊工考試規則TSG Z6002-2010

特種設備焊工考試細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的考核,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以下簡稱承壓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機動車輛(以下簡稱機電設備)的焊接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焊工)的考核。

第三條從事下列焊接工作的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1)承壓設備承壓部件的堆焊,承壓部件與承壓部件的焊縫以及承壓部件的母材;

(二)機電設備的主要機械結構(部件),以及與主要機械結構(部件)焊接的焊縫;

(3)熔合到前兩個焊縫中的定位焊縫。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負責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焊工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及其承擔的考試類別和項目範圍。其中,承擔長輸(油氣)管道和非金屬材料焊工考試的考試機構,考試類別和項目範圍由省級質監部門審核,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確定並公布。

第五條考試機構應當在公布的考試類別和考試項目內組織實施考試。考試機構不得強制焊工參加本機構組織的培訓。

省級質監部門或授權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質監部門)對焊工考試進行監督,並負責審批、發證和復審(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第六條焊工考試包括基礎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兩部分。檢查的內容應與焊工申請的項目範圍相適應。基礎知識考試采用計算機答題的方式,焊接操作技能考試采用焊接試件和檢查評定的方式。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相應的基礎知識考試:

(壹)首次報考的;

(2)改變焊接方法;

(三)改變或增加母材種類(如鋼、鋁、鈦等。);

(四)被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焊工重新申請考試的。

第八條特種設備、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焊工考試的範圍、內容、方法和成績評定,按照本規則附件A和附件B的規定執行。

根據焊接方法的機動化程度,焊機分為手工焊機、機動焊機和自動焊機。移動式焊機和自動焊機統稱為焊機操作工。

第二章考試機構

第九條考試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由具有合法資格的單位、機構或者組織設立;

(二)有固定的組織機構、管理部門和固定場所;

(三)焊工考試的設備設施與焊工考試的類別和項目相適應;

(四)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且人員的技術能力與焊工考試類別和項目相適應;

(5)具備焊接工藝評定能力,有符合焊工考試要求的焊接作業指導書,有適用於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的基礎知識考試題庫;

(六)具有焊工考試質量保證體系、健全的考試紀律、監考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並能得到有效執行;

(七)焊工考試實行計算機和視頻管理。

考試機構人員、設備、場地基本情況見表1。

表-1焊工考試機構基本情況

……………………

註1;表1中的人員資質、數量、設備為最低要求(下同)。

註2;主任或副主任可兼任技術主任。

註3;設備和設施不能出租或借用。

第十條考試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師應熟悉和掌握本細則的內容和焊接專業知識。焊接操作技能教師還需要參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考試合格後才能擔任相應的職務。

考試機構技術負責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師的考試,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監部門按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權限指定的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考試機構焊接操作技能教師持有的項目為該考試機構焊工考試的範圍。焊接操作技能教師在任職期間可視為從事特種設備焊接操作。

第十二條焊工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制定焊工考試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二)審查焊工考試申請材料;

(三)確定基礎知識試卷和操作技能考試標本;

(四)準備檢驗用試板(管)、焊接材料、設備和設施;

(五)組織實施焊工基礎知識計算機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負責試卷評定和標本、樣品檢驗,並對考試結果進行評價;

(六)公布、通知和報告考試結果;

(七)焊工考試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根據申請人的委托,向發證機關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九)根據申請人的委托,向發證機關申請統壹審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十)向發證機關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考核相關統計報表,並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要求,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特種設備人員庫。

第十三條考試機構變更考試類別和項目範圍的,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監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公布後,可以按照新批準的考試類別和項目範圍組織實施焊工考試。

第十四條考試機構的法定資格、地址、機構性質、隸屬關系、主任(或副主任)、技術負責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師發生變更後,應當在15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向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市質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焊工考試實施監督檢查,不定期對焊工考試過程進行現場監督,每年至少壹次,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告上壹級質監部門。

監督檢查的內容如下:

(壹)考試機構的資質、資源條件、考試類別和項目範圍;

(二)焊工考試申請材料;

(三)焊工考試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四)焊接工藝評定和焊接作業指導書以及焊工考試基礎知識試題;

(五)焊接操作技能考核機構和教師的實際能力。

第三章考試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條焊工考試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材料審查、考試成績評定和通知。

第十七條報名參加焊工考試的焊工應向考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C,1份);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3)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張);

(四)初中畢業證書(復印件)或同等學力證書(1復印件);

(5)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包含視力、色盲等內容的健康證明。

《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培訓機構簽署,並載明申請人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和課時。

第十八條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第十九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30日前公布焊工基礎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的項目、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申請人和考試機構所在地質監部門。

考試機構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規範,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考試結果的評估。焊工基礎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成績應當記錄在《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試基本信息表》(見附件D)中,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試件的檢驗記錄應當記錄在《金屬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和《非金屬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試(PE)檢驗記錄表》(見附件E、F,以下統稱焊接操作技能考試檢驗記錄表)中。

第二十壹條焊工考試成績報發證機關並通知註冊焊工。通過基礎知識考試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的焊工,由考試機構向發證機關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並匯總考試材料(包括附件C、附件D、考試樣件、附件E或附件F),或者焊工個人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考試報名材料和考試資料應當由考試機構存檔,並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三條持證焊工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承擔與合格項目相應的特種設備焊接工作。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在全國範圍內同等有效。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每四年復審壹次。

首次獲得的合格項目需要在首次評審時進行復檢;復評後(含復評),可以在合格項目範圍內隨機抽取測試。

第二十五條持證焊工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原考試機構提交復試申請材料,並委托考試機構向發證機關申請復試;個體焊工也可直接將復試申請材料提交原發證機關進行復試。

跨地區作業的焊工可向作業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復審。

第二十六條註冊焊工申請復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G,1份);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原件);

(3)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焊接業績記錄表(見附件H,1份);

(4)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基本考核表(見附件D,1份);

(5)焊接操作技能考試考核記錄(復試或參加考試的焊工1份);

(6)醫療機構出具的包含視力、色盲等內容的身體健康證明(原件)。

《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復試申請表》應當由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或者培訓機構簽字,明確申請人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和課時,有無違章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七條復審時,符合下列所有要求者為復審對象:

(壹)提交的復審申請材料真實、完整;

(二)年齡不超過55周歲(超過55周歲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要求);

(3)無因違反工藝紀律而造成的重大質量事故;

(四)按照本細則附件A中的A8和附件B中的B7復檢合格或者審查合格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補正,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查驗的,應當當場辦理。

發證機關對受理的復審申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合格的,在原證書上登記復試通過的項目並簽字;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持證手工焊工或者焊工操作人員使用某種焊接方法中斷特種設備焊接作業超過6個月的,在使用該焊接方法進行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前,應當重新檢驗並進行抽查。

55周歲以上的焊工需要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焊接作業的,由發證機關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參加考試。

第三十條逾期未申請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註銷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發證機關可以撤銷或者吊銷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壹)通過考試作弊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二)違章作業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壹)考試機構或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考試發證範圍的。

第三十二條以考試作弊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焊工,在證書被吊銷後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焊工考試。

第三十三條焊工和簽署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培訓機構應當對《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和《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復試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考試機構應當對焊工申請考試資料的完整性和《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基本考核表》、《金屬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核記錄表》、《非金屬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核記錄表》(PE)的真實性負責。

發證機關應對焊工考試的程序和考試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考試機構可以根據特種設備信息化的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網上報名平臺,實行網上報名。發證機關應當將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相關數據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系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焊工管理辦法,建立焊工焊接檔案。焊工的焊接檔案應包括焊工的焊接業績、焊接質量總結結果、焊接質量事故等。,為焊工取證審查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材料。

焊工終止聘用關系後,原用人單位有責任向發證機關提供焊工的焊接檔案。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焊工考試範圍、內容、方法和評定標準,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設計和制造的技術條件,參照國內外相關標準制定。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報發證機關備案。其他要求仍按照這些規則執行:

(壹)采用本規則規定以外的焊接方法(如釬焊)、材料(如中碳鋼、錫青銅、鋯及鋯合金)、填充材料和焊縫形式(如耐磨堆焊、端焊、槽焊和塞焊)進行焊接;

(2)機電設備應采用超出國內設計規範規定範圍的材料,或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大於610Mpa的低合金鋼。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焊工合格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印制。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的焊接作業分為“壓力焊接”(指承壓設備的焊接)和“結構焊接”(指機電設備的焊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中焊工考試合格項目的填寫方法如下:

(1)結構焊工考試中如有特殊需要[如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未按JB/T4708《承壓設備焊接工藝評定》進行焊接工藝評定,未按JB/T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進行試件無損檢測等。],焊工考試合格的項目必須歸類為“壓力焊接”或“結構焊接”;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需要同時包括壓力焊接和結構焊接時,在“作業類型”欄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後增加“(壓力焊接和結構焊接)”,並在核準項目頁填寫的合格項目代碼前註明“壓力焊接”或“結構焊接”(分別用代碼“Y”和“J”表示)。

(2)結構焊工考試中有特殊需要,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不同時包含“(壓力焊接)”的,在“作業類型”壹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後增加“(結構焊接)”,直接在核準項目頁填寫合格項目代碼。

(3)結構焊工考試中如無特殊需要,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壹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後增加“(壓力焊接、結構焊接)”,不註明“壓力焊接”或“結構焊接”,直接在核準項目頁填寫合格項目代碼。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自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6日發布的2011《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管理規則》(國QQ國[2002]109號)和2006年4月6日發布的20165438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管理規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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