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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暫住證年審辦理流程

1.居住在出租屋內的流動人員:需提交房東身份證、申請人身份證、房屋租賃合同或出租屋登記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

2.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流動人口: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合同。

3.居住在親戚家的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交房東的身份證、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申請人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房東關系的證件。不能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的,請到轄區派出所填寫承諾書,辦理。

4.居住在單位的流動人員: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勞動合同、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5.住校學生: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另外,也可以在網上做。通過手機微信關註“鄭州警民通”微信官方賬號,輸入“只跑壹次”,選擇“暫住服務”,按照提示操作。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