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除本條第1、2、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