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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國發[2005]28號2005年8月65438日+2005年8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制定了壹系列方針政策,對整頓全國礦業秩序作出了許多部署。多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礦產資源開發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壹些地區的開發秩序仍然混亂,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管理粗放、資源浪費、環境破壞、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問題。特別是近壹個時期,大規模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行為在壹些地區反彈嚴重。為解決當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整治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種違法行為,規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確保安全的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壹步提高對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把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壹項事關全局的重要工作來抓,推動我國礦業走出壹條科技含量高的新路子。 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汙染少,安全有保障,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二、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目標

要正確處理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依法行政,運用經濟手段,全面整頓和規範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規範任務,使無證勘查開采、亂采濫挖、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汙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徹底遏制;越界采礦、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徹底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明顯減少;不合理的礦山布局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和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得到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得到加強,規範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基本建立。

三、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壹)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打擊本行政區域內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對無證或證照過期的勘查開采,公安部門不得批準購買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安監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較重罰款。持勘查許可證開采或者開采的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無證開采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證照。停產整頓期間擅自采礦的,由決定停產整頓的部門從重處罰。對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不齊全的煤礦企業,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活動,依法查處。

為防止無證勘查開采現象反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拆除當地違法項目的地面設施,封存設備,填平豎井。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巡查,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取締無證勘查開采。各地要高度重視並有效制止各類群體性無證開采行為的發生,保持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及時發現並查處。經取締後拒不停止開采或者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采礦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超越批準礦區範圍開采的,責令退回礦區範圍,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查封越界井巷工程,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返回礦區開采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進行處罰。取得勘查許可證後未按期施工或者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被吊銷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及時註銷工商登記,並予以公告。對不按批準的開發利用規劃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的,要責令停產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

(三)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汙染嚴重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要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關閉各類保護區禁采區內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礦山企業和小礦。對嚴重汙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超通風能力、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未采取防突措施、未進行“三同時”審查驗收的礦山企業,由環境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及時收回全部證照;對拒不停產、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及時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所有證照。

(四)全面檢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類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貿)、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行政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項目審批、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嚴肅查處違法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行為。

(五)全面開展煤炭資源回采率專項檢查。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對煤炭資源回采率的專項檢查力度。要嚴肅查處壹批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件並予以曝光,堅決遏制浪費和破壞資源的勢頭。同時,表彰壹批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先進典型。修訂完善煤炭資源回收率標準和管理辦法。凡設計回采率達不到國家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對達不到回采率標準的煤礦,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強制淘汰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通過專項檢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六)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專項整治。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鎢、錫、銻、稀土等特定礦種的開采、選礦、冶煉、加工、銷售和出口進行專項整治,切實解決過度開采、經營秩序混亂、生產結構失衡、監管不力、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等問題。國土資源部要繼續控制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開采總量,並對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繼續暫停鎢礦開采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嚴禁超計劃開采和無計劃出口特定礦種進行保護性開采。同時,要加強對稀缺礦產的保護,禁止亂采、濫挖和浪費資源。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研究制定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稀缺礦種的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整治具體措施,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油氣、鐵、石墨、黃金等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礦種和影響鐵路、公路安全的采礦活動,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四、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壹)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國土資源部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各地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堅決杜絕壹些地方非法幹預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行為。國土資源部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清理以往所有授權,重新授權。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置探礦權、采礦權。要依法依規嚴格審批條件,規範審批程序,進壹步完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註銷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著力解決礦井布局不合理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以煤炭資源為重點,通過資源整合,有效解決礦井布局不合理等問題,逐步實現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積極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在19個國家規劃煤礦區的基礎上,繼續劃定並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國家規劃煤礦區名單,根據規劃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設項目。對影響大礦統壹規劃開采的小礦,凡能與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大礦將采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各類礦山要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進行整合,限期達到最低開采規模。各地要統壹組織制定小礦整合規劃,認真實施,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國土資源部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和完善不同礦種的最低開采規模標準。

(3)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照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進壹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強煤炭等國家規劃礦區和其他煤炭資源集中區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統壹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全面推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規範礦業權市場,研究解決探礦權采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雙軌制”問題的有效措施。調整現行礦業稅費政策,積極探索礦產資源稅費征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的政策措施。理順礦產資源利益分配,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四)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當地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確保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投產的礦山企業應當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規劃,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加快治理修復進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要盡快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經濟政策,積極推進保證金制度等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五)嚴格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準入管理。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勘查、開采資質管理,制定勘查、開采資質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采礦許可證時,必須依法嚴格審查開發利用規劃。對不符合國家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開采回采率低,礦產資源利用不合理,未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準文件的,不予批準。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制定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

(六)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制。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進壹步完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各環節的監管,並承擔相應責任。要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監察員的作用,建立監察責任制。要強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強化監管力量,把任務落實到礦,責任落實到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正常秩序。積極探索儲量動態監管的有效方法,嚴格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實施情況,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五、加強領導,確保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順利進行。

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任務緊,涉及面廣,任務十分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整頓和規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要把維護礦產資源開發正常秩序納入政府工作目標,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協調行動,聯合執法,統壹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按照統壹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把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做到進度服從質量。整頓和規範工作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頓的主要任務,同時開展相關的規範工作;第二階段,從2007年初到當年年底,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項任務。各地要建立整頓規範工作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對整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改規範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任務完成後,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階段性檢查驗收工作,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清理整頓和標準化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