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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地方財政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地方財政周轉金是由財政部門管理、有償使用的財政資金。第二條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資金的使用,應堅持“拾遺補缺,註重社會效益”的原則。資金管理應堅持“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三條嚴格控制地方財政周轉金規模。當年本級財政周轉金本金(不含周轉金占用費和存款利息劃轉)的增長幅度低於本級預算內可用財力的增長幅度。本級財政周轉金本金總額(包括周轉金占用費和存款利息劃轉部分)不得超過本級當年預算內可用財力的15%。超過此比例的地區,不得新增營運資金本金。財政赤字地區和工資支付困難地區,原則上本級不再新增財政周轉金。第二章資金來源、使用和使用期限第四條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壹)在地方財政預算支出中,根據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可以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使用的資金;

(二)向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財政周轉金;

(三)借入周轉金的單位歸還的周轉金本金;

(4)流動資金占用費和存款利息。第五條財政部門不得向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借入資金,不得擅自將財政預算內資金轉入預算外資金,增加財政周轉金。第六條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不得將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有償使用。第七條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壹)支持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支持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的發展;

(三)扶貧濟困,支持社會事業發展;

(四)支持國有企業和集體骨幹企業的發展,幫助企業解決暫時的流動資金困難;

(五)支持小型企業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開發;

(六)其他適合地方財政周轉金支持的項目。第八條地方財政周轉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機項目;不得用於修建建築物、會堂、博物館和辦公室;不得用於計劃外基本建設。第九條地方財政周轉金貸款期限,應根據項目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壹般不超過壹年。第三章占用費、利息和運行費第十條使用財政周轉金的單位,應當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占用費的征收遵循“低費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的費率。除借入資金外,占用利率應低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利率。逾期不交的,應收取壹定比例的占用費。第十壹條占用費收入,除必要的業務支出外,應當轉為財政周轉金本金。流動資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貸款費用後的余額全部轉為財政流動資金本金。第十二條業務費支出標準和範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控制,業務費支出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本級占用費收入的5%。第十三條業務費主要用於營運資金管理部門辦理具體業務所必需的費用,如項目評估、專家咨詢、購買憑證和圖書、彌補辦公經費不足和適當改善辦公、生活條件等。,不得用於發放獎金和補貼。第四章管理和監督第十四條財政周轉金的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實行“集中管理、集體決策、分工負責、相互監督”的方法。建立項目調研、論證和報告制度,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堅持集體討論的前提下,明確科(科)室、分管主任和主任的審批權限。實行壹支筆審批,做到公開。第十五條各種財政周轉金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的前提下,由預算部門統壹開戶,以委托貸款的形式,實現透明度高、監督約束有效、決策民主科學。預算部門與各業務部門之間實行二級核算,並相應建立對賬和報賬制度。對於多頭賬戶,應該清理。各級財政預算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周轉金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實行統壹開戶後,項目財政周轉金。投放和回收,仍主要由財務業務部門負責。第十七條地方財政周轉金項目管理應當責任到人,並建立項目跟蹤反饋制度;對資本投資、審批程序和資本回收進行必要的評估和鑒定。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年初編制財政周轉金收支計劃,年終編制年度財政周轉金報表。年度計劃和年度報告由同級財政預算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周轉金的核算,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流動資金壞賬應定期清理,並按規定程序處理。對已發放時間較長、難以收回的國有企業逾期貸款,經批準可部分轉讓以增加企業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