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明當事人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身份證明資料。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登記材料。
3.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後當事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2.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借據、還款承諾書等。
三、還款憑證貸款收據或每筆還本付息的支付憑證。
四。計算債權金額的依據提供債權中需要支付的本息金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和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
動詞 (verb的縮寫)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1.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債務人僅依據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主張償還債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4.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現有證據審查不能確認借款行為、借款數額、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借錢不還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屆滿後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並出具無還款日的債務票據的,視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債務票據的第二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即沒有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規範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的(當然借款人會證明其已明確表示不還款),自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民間借貸,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