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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墳占用耕地如何補償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建建築物和設施的,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沒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和設施,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埋葬墳墓占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如下:

1,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費用。這個費用是用來補償投資了土地的人的,是對他們土地投資損失的補償。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資的,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受讓方給予補償;

2.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損失的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後,村集體拿出同壹塊土地供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的,可以向村集體支付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村集體對其進行安置並為其安排工作的,這部分費用應當支付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者另行安排承包地,但堅持收取補償費;

3.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損失的補償,應當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都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場所埋葬遺體或者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