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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有什麽區別?

答案如下:

1.土地流轉屬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概念,主要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等形式的流轉。因上述情況而訂立的合同,大可以稱之為土地流轉合同。

二、《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三,土地流轉合同的範圍比租賃合同的範圍更廣;土地轉讓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的性質基本相同。

四、兩種合同壹般有以下區別:

土地流轉合同的合同客體具體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租賃合同針對的客體範圍更廣,凡是可以租賃的合法物品都可以作為租賃客體;

合同的主體也不壹樣。土地流轉合同的壹方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的主體壹般是租賃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

合同期限也不同,租賃合同不超過20年,超過20年無效;土地出讓合同不壹定,但受土地出讓合同期限的限制。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可以依法通過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