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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租客要求續租,房東卻不願意,怎麽辦?

租賃期滿,承租人要求續租,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賃條件。原租金過低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並參考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制定合理的新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意味著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法定條件,應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寫入新的條件,將原到期期限改為新的約定期限,並向鑒定機關登記。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支付租金並為其所接受的,視為租賃關系的繼續,是不定期租賃關系。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租賃期滿後,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繼續出租,且未訂立續租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確實找不到房的,出租人應當給予承租人找房和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對承租人找房有道義上的幫助。承租人也應按期騰退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不按期騰空房屋,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允許的範圍內提高租金。承租人有房要搬,拒不騰退房屋時,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其搬離,並使其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