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客是房產的實際使用者。
2.業主是指財產的所有人。指物業(房產)所有人。
3.承租人不是所有人。
4.從法律上講,房主就是房子的主人。
承租人的權利是:
(1)有權取得租賃房屋,有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占有和使用租賃房屋。
(2)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賃。
(3)出租人不履行自然損壞房屋的修繕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行使索賠權。
(4)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5)租賃期間,出租人轉讓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6)租賃期滿,出租人有意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 *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除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與* * * *共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