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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和BOT有什麽區別?

TOT是項目融資的壹種方式。先由政府部門或國企把項目建設好,然後引入私營部門投資,將壹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方。投資方在約定時間內收回本金並獲得合理回報,然後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移交給政府或原單位。

TOT模式不能理解為BOT模式。BOT模式是“建設-運營-移交”,TOT是“移交-運營-移交”。不同的是TOT模式的項目已經建成,而BOT是還沒有建成的項目。因為TOT已經過了建設階段,對投資者來說風險較小,但投資收益自然低於BOT。

TOT的操作程序

1.制定TOT計劃並提交審批。轉讓方應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編制TOT項目建議書,征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現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國有企業或國有基礎設施管理者只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授權,才能實施TOT模式。

2.項目發起人(同時也是投產項目的所有者)成立SPV或SPC(特殊目的公司),發起人將已建成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轉讓給SPV,以確保有壹個專門機構全權管理、轉讓和建設這兩個項目,並協調出現的問題。SPV往往是由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的特許經營機構。

3.TOT項目招標。根據國家規定,TOT項目的受讓方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其程序與BOT基本相同,包括標書編制、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編制、評標等。

4.SPV與投資者協商達成協議,在未來壹定時期內轉讓已投產項目的全部或部分運營權,並獲得資金。

5.轉讓方利用獲得的資金建設新項目。

6.新項目投入使用。

7.項目期滿後,收回移交的項目。轉讓期滿,資產移交給原轉讓方,無債務、無擔保、無良好設施。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先收回轉讓的項目,再投入新的項目使用。

TOT模式的好處

(1)盤活城市基礎設施現有資產,開辟經營城市新途徑。隨著城市擴張的加速,迫切需要大量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面對巨大的資金需求,地方財政投入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囊中羞澀”。另壹方面,通過幾十年的城市建設,城市基礎設施中部分經營性資產的融資功能壹直處於閑置狀態,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現資產沈澱。如何盤活這部分存量資產,使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是每個城市經營者必須面對的問題。TOT項目融資模式就是針對這壹現象而設計的商業模式。

(2)增加社會投資總量,以基礎產業的發展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增長。TOT項目融資方式的實施,既盤活了城市基礎設施的現有資產,又引導了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從“投資”的角度促進了整個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穩定增長。

(3)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公共設施的管理壹直沿用壟斷經營模式,其他社會主體很難進入基礎產業。由於壟斷經營本身的壹些“痼疾”,公共設施長期運營水平低下,難以提高效率。TOT項目融資模式引入後,由於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給各基建事業單位增加了無形的壓力,促使其提高管理和生產效率。同時,壹般參與TOT項目融資的業務單位都是專業公司。他們在接手項目經營權後,可以充分發揮專業分工的優勢,利用自己成功的管理經驗,迅速提高項目資源的效率和經濟效益。

(4)促使政府轉變觀念和職能。TOT項目融資實施後,首先,政府可以真正認識到“經營城市”不僅僅是壹句口號,更重要的是壹項嚴謹、細致、科學的工作;其次,政府增加了新的融資方式,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政府決策的思維模式,不僅會關註“增量投資”,還會時刻關註“存量盤活”;再次,在基礎設施引入社會其他經營主體後,政府才能真正履行“裁判員”的角色,專註於加強城市建設規劃,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更好地服務企業,監督其經濟行為。

TOT模式的優勢

(1)與BOT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BOT項目融資是“建設-運營-移交”模式的簡稱。與TOT項目相比,融資方式省去了建設環節,使項目運營方可以規避建設階段的風險,項目接手後受益。另壹方面,由於項目收益已經進入正常運營階段,通過向金融機構提供經營收益權質押擔保,項目運營者再融資就容易多了。

(2)與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相比。銀行等金融機構向項目法人貸款的實質是壹種借款合同關系。雖然有壹些保障措施,但由於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參與項目運作,只能通過間接的方式監督資金的安全使用。在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階段,貸款人要承擔比較大的風險。由於貸款人的心理作用,項目經營者想通過金融機構融資,其繁瑣的手續和復雜的人事關系往往讓人望而卻步。TOT項目融資,投資者直接參與項目管理,由於利益驅動,其經營風險自然會控制在其承受範圍內。

(3)與合資、合作融資相比。合資和合作涉及兩個以上的利益相關者。因為雙方站在不同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合資合作的形式壹般有壹個“磨合期”,決策程序比較長。最後,利潤分配也是根據約定或者各方實際出資比例。實施TOT項目融資時,壹般只有壹個經營主體,在合同期內經營風險和利益全部由經營者承擔。這樣在企業內部進行決策效率和內部指揮協調就容易多了。

(4)與內部承包或實物租賃相比。雖然承包或租賃在壹定時期內也轉讓了項目經營權,但與TOT項目融資相比還是有很多區別的。業務承包的壹般主體是自然人,項目的外國法人地位不變,完全保留項目的所有權權力。租賃行為雖然經營者有自己獨立的對外民事權利,但資產所有權的權利由出租人行使,租賃費壹般按合同約定分批或壹年壹次支付。TOT項目融資是兩個法律實體之間的契約行為。在合同期內,經營者仍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經營者還可以擁有部分產權人的權利。經營者取得物業經營權的費用也是壹次性支付的。

(5)與融資租賃相比。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設備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設備的選擇支付租金的行為。融資租賃涉及購買和租賃兩種不同的合同,合同主體還涉及出租人、供應商和承租人。其運作的本質是“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TOT項目融資方式,合同主體僅為產權所有者和其他社會經營主體。運營方既是投資方,也是項目運營方。業主臨時轉讓所有權和經營權,目的是通過項目融資,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TOT項目的融資模式省去了設備采購、施工安裝等環節,設備調試和施工安裝的風險已由項目業主承擔。合同約定的標的交付後,經營者可以進入正常經營階段,獲得經營收入。

(6)對比道路兩廂或其他土地發展權作為補償方式。壹般來說,有開發權的補償項目沒有收益經營權,項目是純公益性的。TOT項目融資,項目本身必須是經營性資產,有相對固定的收益。與其他獲得發展權的融資方式相比,它節省了建設環節和政策不確定性的風險,其運營模式對項目業主和運營方均有利。

實施TOT模式應註意的問題

1.關註新項目的好處。由於新項目規模大,資金成本高,需要避免以往建設中“貪大求全”、效率低、半途而廢的情況。首先,在目前TOT融資經驗不足的情況下,要做好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從小到大,從單個項目到綜合項目。其次,施工前必須進行全面細致的評估和論證,充分估計TOT的負面影響,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對於關系國家建設全局的重大項目,要慎重,避免倉促決策、倉促上馬。中央有關部門要從國民經濟的大局出發,嚴格審批,防止壹哄而上,盲目引進外資,防止重復建設。

2.關註基礎設施價格的轉移。(1)由於外方驗收了建成的基礎設施,避免了建設期和試生產期的大量風險,這些風險由我們承擔。所以,經營權轉讓價格要合理提高,作為承擔風險的“對價”。(2)由於TOT項目多為基礎設施項目,其價格必然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較大影響。但由於外方承擔的風險較低,成本較少,項目產品的價格應根據國內標準合理制定,並適應社會和經濟的承受能力。

3.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受讓方買斷壹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時,必須對該項資產進行評估。如果轉讓的資產被低估,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高估可能會影響受讓方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因此,要正確處理資產轉讓與資產評估的關系。聘請的評估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時最好及時與轉讓方及其聘請的融資顧問溝通,評估結果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4.移交經營權的項目的維護和更新應明確規定。為了防止外商(受讓方)資源枯竭,乘人之危,交給我們的時候是千瘡百孔的爛攤子,可以采取過渡的辦法。在過渡期內,雙方* * *共同管理和* * *共同運營項目,其收益將按壹定比例分享,以方便我方對項目運營進行監督管理。此外,還應鼓勵外商對項目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其他必要的擴建和改造。

5.進壹步完善TOT投資的法律環境。盡管TOT涉及的環節很少,但作為壹種利用外資的新形式,它仍然不可避免地需要完善的法制環境的保障。政府應通過立法規範TOT相關主體的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轉讓項目的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穩定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制定壹套適合TOT模式的法律法規,為我國有效利用TOT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