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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應當對已完成的房屋租賃合同進行補償。

法律主觀性:

1.出租人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交付房屋。合同規定的條件壹方面包括房屋的狀況,應符合租賃用途;另壹方面,要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二、出租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維修房屋,保證房屋設施的正常使用。房屋及房屋附屬設施的修繕。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修繕義務,影響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對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的收入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四、出租人有權收取租金;五、出租方有權審查和批準承租人的裝修和改造計劃;六、出租人有權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收回房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期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