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擴展數據:
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安檢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註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