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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資產可以出租嗎?

法律分析:不能,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原則上不能出租抵債資產,但因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可在處置時限內臨時出租。這就要求銀行應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合法條件下租賃時,明知租賃物是抵債資產。出租人在租賃期間處分租賃物的,租賃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擔保的範圍;(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